有可能是別人,還能判死嗎?

文/ 孫興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及倡議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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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hoto by Hayley Catherine on Unsplash

1990 年,解嚴後第三年;8 月 10 日,暑氣蒸騰的夏夜;嘉義市延平街上,狹窄擁擠的卡拉ok裡。兩聲槍響,兩人倒下。酒過幾巡的一行人匆忙離開現場。

這一行人中,有一名當地角頭大哥,叫李慶臨。後來承認開槍的小弟陳榮傑平時總是跟在李慶臨身邊,同時也是李慶臨經營的酒店的副理。有目擊者表示,在事情發生前,李慶臨曾與小弟一同離席,到卡拉ok店門口私語。案發後,目擊者說,看到李慶臨開車把小弟接走。小弟落網後告訴警察,在逃亡的過程中,他見過李慶臨,而李慶臨的親友也一路協助藏匿他。

如此看下來,原本李慶臨唆使陳榮傑開槍之嫌疑重大,但在 1990 年 10 月,也就是事發兩個月後,隨著開槍小弟被捕、李慶臨投案,警檢突然之間把矛頭指向現場另一人:王信福。

或許酒酣耳熱之間,有人把事件始末記錯了;或許是因為事關地方勢力的角力,有人選擇撒謊。無論如何,幾次警詢筆錄下來,開槍小弟和目擊者的證詞都反反覆覆且互有出入。但兩條人命的真相,在 1992 年國家以「殺人償命」為由,把陳榮傑槍決之後,就不復存在了。2011 年,在指控王信福的關鍵證人死亡、李慶臨失蹤、唯一物證——「兇槍」上沒有驗到王信福指紋的狀況下,最高法院判王信福死刑定讞。

無論是第幾次讀王信福的卷,腦中都會有不同的聲音冒出來:

「是不是其實是李慶臨開的槍呀?」

「咦,好像確實是小弟開的槍。」

「這個證人這樣講好像也有可能。」

「不對耶,但這樣跟另一個證人的說法完全矛盾。」

現實生活中的冤案,經常都不是電影中那樣黑白分明的——無辜者全然的正氣凜然,反派則極端邪惡或駑鈍。真正的冤案,如王信福這案,有時只是「不是百分之百不可能是他,但有很大的可能不是他」,如此而已。

但今天,唯一的物證上沒有王信福指紋、指認王信福為教唆者的關鍵人被國家殺了,而其他可能犯案的人——例如與陳榮傑往來密切的李慶臨親友並沒有經過同樣嚴密的調查,從頭到尾也都沒有警詢紀錄。而李慶臨在王信福審案期間,法院雖有傳喚,但傳喚未到,也就不了了之。今年,離案發已經31年,也是王信福死刑定讞的第10年。死刑定讞,代表王信福每天醒來,都要擔心這是不是自己最後一次睜開雙眼、最後一次呼吸。只因為一個不夠充分的「可能性」,一個人、一個家庭,無論在監獄鐵欄的哪一側,都被囚禁著。

因此,我們才必須一再叩問,司法在宣告王信福的生命應該被終止前,是否真的有盡到該盡之責任與義務?程序正義和無罪推定是有權之人不管在什麼狀況下都應該恪守的原則。當案件仍存在合理懷疑的時候,國家是否真的有守住刑事訴訟最最根本的原則 ——「無罪推定」?當國家面臨王信福無法和陳榮傑及李慶臨對質詰問時,為了「定罪」,程序正義是否被拋諸腦後?張娟芬曾經寫過「嚴格遵守正當程序,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對程序正義的堅持,不是因為輕忽實質正義,而是因為深刻地認識到實質正義之不可知。」王信福案所凸顯的,除了是國家殘忍地讓無辜者身陷囹圄,更是國家對於真正的「正義」的長期漠視。

 

延伸閱讀
 

王信福案的證據結構—張娟芬論文報導

王信福案十大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