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田好弘眼中的「罪行」

口述/安田好弘   文字整理/陳冠婷

安田好弘,一位原本只想接民事案件的律師,卻成了著名的死刑案件辯護人。他努力挖掘罪行背後的動機,試圖趨近更立體、更貼近人性的真相。二○一三年十月,安田好弘受邀來台,在一場與台灣律師們交流的場合上,針對死刑、罪行,以及加害人與被害人家屬如何和解,分享他的經驗與看法。

 

有人認為我接死刑案件,是因為我年輕時參加學生運動,對這些事特別敏銳。其實不是這樣的,我學生時期參加的運動都失敗,畢業時不想跟這些事有瓜葛,決定去考司法考試,一開始我只想接民事官司,但命運捉弄,我成了專打刑事訴訟的律師。

我一開始也沒想要專門接死刑辯護案,所以就我的經驗來看,即使沒有信念,也能成為死刑辯護人。身為律師,案件來了,就要敬業,把案子做好。刑事辯護律師的專業就是要想辦法說服法官、打敗檢察官。接這麼多刑事訴訟案後,讓我心胸越來越寬大,看盡那麼多事,對人越來越包容,所以我並不覺得後悔。

當死刑犯主張廢除死刑……

在為死刑犯擬定辯護策略時,我認為三到五人參與討論最理想。至少三個人,是為了聽不同意見、看到更多面向,死刑案件的辯護策略非常困難,如果只有一個人的意見,最後策略可能會過於簡單。但討論人數若超過五人,常常談不出結論,反而沒法行動。

木村的案子,我是到三審快判決前才接的,一開始跟法院說有新的律師,希望能延後辯論。有人批評說,木村主張廢除死刑,根本就是毫無悔意。但是木村在死刑判決確定前,就主張廢除死刑,他的理由是,活著贖罪才是真正的贖罪,還有,如果要判他死刑,就讓他當日本最後一位死刑犯,讓死刑到他為止就好。他是用這樣的主張來支持廢除死刑,他廢除死刑的理由並不是為了讓他自己活著。

我們當時申請再審木村的案子,而申請再審時不會執行死刑,是日本法務省一直以來的潛規則。但是如果木村暫停執行死刑,就代表有其他人要被執行死刑,這違反木村希望成為最後一個死刑犯的個人意願,所以我們很苦惱,就先幫他申請特赦,日本特赦的意義比較像是恩典,像是對上級的請求。而兩公約有提到 特赦是人權而非恩典,所以希望透過這點,表達我們是為特赦的權利而戰,而非請求恩典。

我們的構想是,如果特赦被駁回,我們就主張法院違反兩公約,接著就再提出訴訟。日本的慣例其實也是這樣,申請特赦的期間不會執行死刑,但是從申請特赦到被駁回這段時間有長有短,也有可能很快進入程序。

在日本,要被執行死刑前,教誨師會先知道誰要被處決。因此,我們希望透過教誨師得知當事人什麼時候將被處決,然後希望在檢察官送執行命令被簽下前,可以阻止。

木村先生原本希望在執行死刑時要拚死抵抗,被執行後送去解剖,然後把照片公諸於世,說明他到死都反對死刑。律師在跟當事人見面時,旁邊都有看守人員,我們故意把這計畫講給看守人員聽,讓他們不敢執行死刑。

第一次要執行死刑時,我們從教誨師那邊得知消息後,趕緊將消息散播出去,讓事情關注度變高,所以那次他們取消執行死刑。第二次,法務省反而利用我們的計畫,在執行前一天跟教誨師說「三天後要執行」,到隔天要執行時,教誨師也很驚訝,來不及告訴我們。

關於特赦被駁回這件事,並沒有事前公布,而是在我的當事人要被執行之前才跟他講。木村雖然想執行他的抵抗計畫,但是行刑室塞滿了執行官,他也離教誨師很遠,根本沒辦法執行抵抗計畫,也沒辦法跟教誨師道別。所以,木村當場說他不抵抗,教誨師才能過去跟他做最後的道別。他的遺書上寫著:「很抱歉,我沒有辦法抵抗」。

對於木村的案子,律師有三個選擇,特赦、再審,或兩者都做。木村希望為廢除死刑盡一點心力,而再審這個方法並沒有辦法達成他的心願,所以我們想說用特赦加上死前的抵抗作為主要策略,只是很可惜最後並沒有成功。

我認為如果那時我們提出申請再審,他可能還活著。因為我覺得這案子有太多證據被掩蓋,如果在再審時一一揭開,可能現在還在進行訴訟。如果沒有考慮到廢死的理念,我會毫不猶豫選擇再審。

所以廢死運動其實也帶給我們一些不利益,如果是律師一定要選擇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主張廢死,並不是針對當事人,而是我們律師在做廢死的主張,並告訴律師有關死刑辯護的訣竅。木村的案子讓我知道在打官司時主張廢死,對案子不會有太大的幫助。這很兩難,我是個主張廢死的律師,所以也希望我的當事人能免於死刑,可是我的當事人不要死別人會死,這時主張廢死就會遇到這種制度上的牽制。木村反對所有的死刑,所以不提再審,要提特赦,不能讓別人死。

木村的案子當時只有我自己處理,如果加入三、四個人組成律師團,我想應該會做出不同的選擇,只有「我一個人在做」這件事,讓我後悔的不得了。如果當時選擇再審,木村現在可能還會活著,我很自責自己沒有做到律師應盡的義務,這案子也讓我體會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勝過廢死的信念,是律師的工作。

挖掘罪行背後的動機

我認為,死刑案件接觸越多,心胸會更寬廣,更能理解人性。每個案件都有其背景,不能只看結果。也許這人殘酷地殺了很多人,但有可能是因為他太恐懼,或是連接到小時候的經驗,總之人的行動背後一定有原因,大家不要被表象、媒體報導給制約住,要去理解他們的內心。他們或許只是正巧碰到最糟糕的事,所以我認為看背景是最重要的。

律師接死刑案件,要很仔細檢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檢察官常從結果來理解被告殺人的動機,用結果對照證據講話,很可能歸結出錯誤的推論。檢察官很優秀,只是他們辦案時間畢竟有限,大概都不會看到真正的真相。但我們律師的工作就是與被告一起檢視證據。除了要擊破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還要想辦法建構另外一個故事,針對被告在案件裡採取所有的具體行為再給他一套說法。

犯下罪行的人,通常都自暴自棄或很害怕,乾脆承認所有事。就算想反駁檢察官,他自己的良心也過不去。所以乾脆不答辯,通通承認。我要協助被告找到繼續活下去的力量,透過不斷檢視的過程,讓他看見最裸露的自己,檢視自己最不願面對的一面,讓他變得更堅強。

如果沒有人支持被告,要加害人自己活下去實在很困難。譬如,支持他們的人在他生日的時候寄一張卡片祝他生日快樂。有時這些小事會很有力量,可以讓被告打起精神,想想有沒有再次開始的機會。名古屋少年的案子 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一開始被告一心求死,後來是因為大家給他力量,我才開始慢慢得到案子的真相。

那位少年國中就輟學加入幫派。他一直有尿床的問題,很擔心被其他流氓發現而欺負他。所以他非常害怕參加要過夜的遠足活動。他不斷逃避,不論上學或當流氓,他被整個社會認為是人渣中的人渣。當時他跟五、六個朋友混,用凶悍的樣子偽裝自己,所以即使沒有真的要殺人,他也會說要把你殺死。

事發那晚,在名古屋電視塔旁邊,加害人跟他朋友想要拿點錢來花,所以他們去襲擊一對正要下車情侶。一開始加害人跟他朋友想要圍住被害人,可是他們沒有做過這些事,也不太會做,那對情侶很快回到車上,把車往後開,還撞到加害人。後來少年跟他朋友開始砸車,當時已經清晨了,有人提議逃走。可是他逞強,說要殺掉男的,賣掉女的。為了面子,他開始打那個男生,期間他曾放走被害人,後來還是因為面子問題,把男生殺掉,方法是一人拉一邊繩子(其中一人還抽菸),一開始沒成功,第二次才把被害人殺死。

從檢察官、法官的角度來看,這案子非常殘忍,第一次失敗還要殺第二次,非要置人於死地。所以起訴時,就變成一件「凶殘」的個案故事。但是實際了解後,我才知道,加害人一開始根本不敢用力拉繩子,另一個人抽菸也是為了壯膽。所以其實一邊抽菸一邊勒死人的並不是殘暴的人,他們的心情是很膽怯。

這些案件的細節與心情轉折,是在很多人支持加害人的情況下,他才慢慢回想起來的。加害人這個說法改變整個事件的始末。這案子凸顯出這個少年的自卑,還有他孤獨、無援的心情,以及同伴間的權力關係。

一審時,因為把被害人放走太丟臉,所以少年並沒有說出來。一開始他想逞強,所以說所有事都是他做的,後來有目擊者看到有很多人一起犯案,他才說出事實。

這些事情都是在高等法院說出來的,所以判決才變成無期徒刑。後來加害人一直在反省,也跟被害人爸爸建立很好的關係。這案子如果沒有律師跟支持他的人在旁邊協助,真相是不會浮現的。這就是為什麼要從背景去看案件,名古屋事件是很好的例子。

協助加害人與被害者家屬和解

名古屋案件,少年一審判死刑,二審判無期徒刑。進監獄後,他一直寫信給被害人家屬。他在監獄裡面有工作要做,把領到的薪水寄給被害人家屬。他被關的七年,被害人的爸爸寄給他一封明信片跟他說加油。第十年,被害人的爸爸又寄了一封明信片給他,跟他說:「你的心情我了解,希望你趕快回到社會,跟大家說你的經驗」。後來我才知道,他在假釋審查時,被害人的爸爸是有幫忙的。

我在二審才接到這案子,當事人知道自己被判死刑時,有點害怕,所以委任我。我跟他談過後,發現他沒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當時他希望趕快被判死刑,對被害人家屬沒有懺悔的心。是律師幫少年上訴二審時,因為在名古屋有群年輕人在聲援他,他才開始感受到生命的意義。他到那時候才知道生命的可貴,知道自己奪走人命的殘酷。

被害人的爸爸其實是個嚴厲的人,這個爸爸雖然因為加害人長期的寫信道歉而對加害人有改觀,覺得加害人已經可以重新出社會,再重新做人。但日本的法律是,如果被判無期徒刑,一定要三十年以後才能有出來的機會,所以就算被害人爸爸有在假釋委員會裡幫他說話,也沒辦法。

這少年現在三十八歲了,距離可以假釋的時間還有十幾年。雖然還很久,不過他現在在監獄裡是工廠長。一開始在監獄裡面寫信給被害人家屬也是被禁止的,這也是讓被害人家屬很沒有辦法放下的地方。他不斷的向上面一直請願,最後好不容易終於可以寄信給被害人家屬。這案子是在他十八歲時發生,他二十歲時委託我,這孩子能有這麼多成長我也很驚訝。

這案子因為加害人自己的努力,所以得到被害人家屬的承認,這是還蠻成功的案例,只是修復時間非常長。所以被害人家屬抱什麼心態也很重要,當然案件進行中律師的支持及其他人的支持,還有出獄後社會給他的支持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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