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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錯的可能

犯錯的可能

衷曉煒(文章出處:2013年2月21日 聯合報)

讀史的人通常比較謙虛,不是天性使然,而是他看到在時間長河裡,人這種動物可能的弱點、衝動與愚昧……

年前,因著東西方幾個冷血殺手之故,死刑的執行或是廢止,儼然成了我們這個社會的熱門話題──就像歐美的大麻開放或是同性婚姻一樣,不同世代或階級之間,價值觀的差異殊堪玩味。

討論多半圍繞著死刑的威懾力與凡人是否有權力剝奪另一個同類的生命權打轉。這種討論很難深入──通常不出二到三輪,就會進入「如果受害者是你親人」或是「執行死刑就是野蠻落後」的意氣相爭,失去了進一步有意義的討論與分析的可能。

廢死與否的議題其實跟宗教信仰很像──信者恆信,且找不出絕對的對錯。在這兒,我不想探討人性本善或是本惡的問題,而只想講一件事,那就是:到底我們該對人類的能力抱持多大的信心。也就是說,我們引以為豪的人為制度,特別是司法制度,到底值得信賴的程度或是出錯的可能性有多少?

古人有些地方做得不比今人差

以史為鏡,古人其實有些地方做得不見得比今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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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oa Iok-sin  /  Staff reporter
Fri, Jan 04, 2013 - Taipei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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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6日 蘋果日報

Q:民國91年,台中豐原KTV發生槍戰,一名警員中彈殉職,由於持槍嫌犯被擊斃,警察認定你兒子鄭性澤才是殺警兇手,95年,歷經三審死刑定讞,但你們仍不放棄,尋求非常上訴高達22次,為何認為兒子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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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5日  蘋果日報

最高法院首度針對死刑案件言詞辯論的吳敏誠殺人案,在司法節前夕宣判:原審的死刑判決撤銷發回。這可說是「意料之中」也是「出乎意料」的判決。

說意料之中,是因為最高法院果然還是依循往例,選擇最「安全」的判決模式──撤銷發回原審,而不願駁回上訴確定。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大張旗鼓發布新聞稿,要求死刑判決應踐行精緻的量刑辯論,並決定未來一律言詞辯論。基於此項決定,法務部本應順勢全面停止執行死刑,重新檢視所有死刑判決的言詞辯論程序,進而建立符合兩公約要求的逐步廢死法制環境。但是台南適巧發生殘忍的兒童割喉命案,民眾基於「想像上」的安全感,要求執行死刑聲浪四起。法務部長甚至就選在言詞辯論前夕執行六位死刑犯,無視最高法院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應公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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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5日 自由時報

◎ 錢建榮

在檢察官和律師的攻防中,有許多針對我個人的討論,甚至比針對罪行的討論還多。不過,雙方的主張是否真有很大的差異?律師高舉雙臂說有罪,但情有可原,要求減刑;檢察官揮舞著雙手,也說有罪,且罪不可赦,不應減刑。有件事隱約地讓我感到為難,即使是在專注於案情的狀況下,有時我會有股想加入表達意見的衝動,律師總是告訴我:「別說話,那對您的案子沒有好處。」某種程度上,他們像是把我排除在訴訟外進行訴訟。所有的過程都沒有我參與的餘地。我的命運就這樣被他人決定,沒有人問過我的看法。偶爾我會想打斷所有人說:「拜託!到底誰才是被告?被控殺人是件很重大的事,而我自己有話要說」。

這是存在主義大師卡謬在「異鄉人」中描寫一場荒謬的死刑審判的場景。主角莫梭先生在沙灘上巧遇幾分鐘前才與他發生爭執的友人的仇家,他一時衝動開槍殺了這位對他拔出刀子相向的阿拉伯人。被起訴殺人的法庭裏所進行的言詞辯論程序,沒有莫梭插一句話的餘地,檢辯看似激烈交鋒的辯論,卻從來沒有人想聽聽他的意見,好似這是別人的審判,他就像個「局外人」(異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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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1 01:20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昨對首件「辯生死」案,做出指標性的判決,要求一、二審在承審死刑案件時,一定要經過「科刑調查」,檢視《刑法》五十七條的十項量刑標準,逐一進行調查,釐清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及有無教化可能,才能做出判決,否則就是「違法裁判」。

     法界人士指出,以往法官認定被告有罪後,就以自己的心證,憑著感覺量刑判決,經常發生同樣犯罪類型的案件,不同法官判決結果卻有天壤之別;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對下級審具指標性意義,未來「科刑調查」將成判生、判死重要的依據。

     吳敏誠的律師在最高法院辯論庭時指出,吳與死者黃瓊瑤交往長達三年,雙方原本有共組家庭的計畫;他因失業、背負債務,承受極大的經濟壓力,再加上與黃女多次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才會一時氣憤痛下殺機,當街槍殺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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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1日  蘋果日報

他山之石

吳敏誠案經最高法院以更二審未做科刑調查及量刑辯論為由撤銷發回,凸顯出國內法官量刑標準的問題。律師邱基峻指出,美國及英國是在將被告定罪後,再進行量刑調查或由法定的量刑表訂出刑期;德國等大陸法國家的量刑與台灣一樣,訂出應審酌項目,由法官仔細就證據得出心證判決刑度,無特定標準。

判刑輕重再攻防

吳敏誠的辯護律師尤伯祥舉美國法為例,美國採定罪與量刑分離的審判制度,當被告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後,接下來在量刑聽證程序上,會有調查官對被告的前科、教育程度、社會網絡等做出一份判決前報告,由檢辯雙方針對法定刑期的加重及減輕事由進行攻防,部分州法律也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適用死刑。

律師高志榮則指出,英國甚至有由心理專家對被告的犯罪人格及性格特徵做出全面性的評估報告,以供法院參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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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1 01:20 中國時報 【林孟皇】

       一月十一日,是一年一度的司法節。這節日是為紀念鴉片戰爭後,帝國主義列強陸續在華取得領事裁判權,歷經百年的國際屈辱,直至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與美、英等國簽訂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後,我國司法才得以完全獨立。然而,七十年後,我們的法官真的已經完全獨立?司法節不應只是慶祝的日子,更是反省的時候!過去,我們要反省為什麼會弱到審判權在老外手裡;現在,則要反省審判權明明就掌握在自己手上,為什麼多數國人卻看不懂而不信任?審判獨立了嗎?

     去年此時,由各級法院法官發起,以「票選最高法院院長」為名,目標則在「改革最高法院」的法官連署活動,總計有五百六十三位各審級法官參與連署,為近來有關最高法院的改革揭開了序幕。為什麼要改革最高法院?因為最高法院不只「宣示什麼是法律」、確認社會共通的價值、決定下級審法官辦案的成績,甚至決定法官未來職業生涯的點點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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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男子吳敏誠十九年前殺死女友入獄,三年前又當街槍殺擔任幼教老師的黃姓女友;他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三度被判死刑,最高法院上個月首度為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庭,昨天以二審法院未作科刑辯論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沒有自為判決絕非推責,是不再容許法官憑感覺量刑,並要求高院建立完善量刑審酌辯論制度;也不代表最高法院以後不會判死刑。

最高法院指出,今後法院審理刑案,法官必須就刑法第五十七條被告科刑輕重標準逐一調查及辯論,才符合保障被告訴訟基本權的正當法律程序;「死刑案件尤應嚴格遵守,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吳敏誠案高院未踐行這項程序,撤銷原判決。

吳敏誠的律師尤伯祥表示,這項判決具指標意義也符合社會期待,將對一、二審法院產生指導作用,導正實務上法官忽視科刑必須辯論、僅憑個人感覺量刑的缺失。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肯定判決,她表示今後法官判死刑必須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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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0日  蘋果日報

一年半前,《法官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當時,我為通過的版本打了50分的成績,用意在於昭告台灣社會,這部法律離理想太遙遠。

去年此時,司法院與法務部敲鑼打鼓,分別依據《法官法》的規定,成立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說要讓《法官法》發揮功能,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一年過去了,讓我們看看評鑑的成效如何?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共議決建議懲處法官3人,分別遭警告及降級處分,無人遭淘汰(全國法官總數共約1800人);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僅議決建議懲處1人(全國檢察官總數共約1300人),尚未有最後懲處結果。整整一年的時間,只作成寥寥幾個議決書。

再以個案觀察,法官評鑑委員會偏好將已被證明犯錯的法官,交由絕大多數法官組成的司法院人審會來議處,與當初建立他律為原則的法官評鑑,以取代既有「法官自律」機制的初衷相左。另外,司改會去年4月中即檢舉開庭態度極為惡劣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迄今近9個月仍無下文,原因竟是林檢察官在遭檢舉後,已獲法務部「同意」赴外國進修,致評鑑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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