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羅秉成律師發言稿

發言稿/羅秉成律師 在個案處理上,特別是一個有堅定廢除死刑理念的救援律師,在面對死刑確定案件,一定要抱著「無路找路,無步找步」的態度,想方設法、窮盡力量,去尋找一條迴避死刑的生路。 如果從比較傳統的法律實務工作者或學者的角度來説,可能會質疑「死刑確定案件用一個減刑事由走再審途徑,怎麼會通?」 當工作小組預計要出這一招的時候,我對這招成功的可能性是極其悲觀的,但是心態上仍是抱持了一絲的期待。如果真的有哪個異類的法官受理,或是如果有一、兩件不同的看法,那也是一個有意義的徒勞。 如果以方才的統計來看,每個法院法官審理這一波的死刑再審案件時,有些新規性有通過審查,但在確實性這一關沒通過,也就是說,...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顏榕副教授發言稿

   發言稿/顏榕(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很榮幸在本次「再審制度的挑戰:突破『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框架」中擔任與談,而我主要聚焦於兩號近期的重要憲法判決: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與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並說明其對我國死刑案件之再審途徑所可能產生的制度性影響。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是我國憲法實務中關於死刑程序的一個重大轉折。憲法法庭明確指出:「生命權係人性尊嚴、個人人格及所有權利之存續基礎,除受憲法之實體保障外,亦應受到與其相稱之最高度程序保障。死刑乃剝奪被告生命權之極刑,死刑判決如有錯誤、冤抑,必然對被告造成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其錯誤成本十分鉅大。...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薛智仁教授發言稿

發言稿/薛智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一、問題背景 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公布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法庭宣示為保障生命權,死刑僅能適用於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本次座談會的焦點在於,本件判決的聲請人就其死刑定讞判決,如認為不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或「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要求,是否能透過再審程序進行非常救濟? 這個議題有其背景。雖然113憲判8指示本件聲請人的死刑定讞案件,如不符合上述判死要件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是從2025年1月16日法務部對黃麟凱執行死刑可知,...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吳志光老師發言稿

發言稿/吳志光老師 從「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出發的制度層次思考   再審與非常上訴是否需要區隔 我特別談一個在制度上面,我們可能可以比較務實去思考、甚至全盤去思考的問題。 就是從「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這個大標題出發,回過頭來正視我們整個再審,乃至於非常上訴的制度。 再審與非常上訴還要區隔嗎?這個是我第一個疑問。違反公約跟違背法令,這中間事實與法律見解如何統一,本身就糾葛不清。我想,這個爭點也再次迫使我們去正視這個老問題——但這個問題並不容易解決。 所有教科書或判決裡面都會這麼寫:「再審制度是針對事實錯誤,非常上訴是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的錯誤。」看起來涇渭分明,但是絕對不是如此。...

【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李艾倫律師發言稿

發言稿/李艾倫律師 本場次的報告以林于如案為例,討論公約違反作為再審事由的議題。第一個部分先討論林于如案可能具備的違反相關公約情形,第二部分討論將違反公約作為一種再審類型的可能。 公政公約之死刑適用標準與迴避事由 在113憲判8的主文第十四項裡面有特別提到,林于如是屬於有精神障礙和智能障礙而遭判處死刑的狀況。不只是憲判8判決裡面有特別強調這種狀況是死刑的迴避事由,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即已指出這點。事實上,在113憲判8出來以前,此論點也經最高法院的多號判決中特別指出。 甚至是在林于如案的確定判決就已經明確指出,從精神鑑定報告的內容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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