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死刑執行方式為何?死刑犯可以進行器官捐贈嗎?

 

根據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規則》,台灣目前是以藥劑注射或槍斃的方式來執行死刑,不過實務上都是以槍決的方式進行。執行時可以先由法醫給予適量麻醉劑,待麻醉效果效發揮後,法警接著會朝心臟射擊。

與日本執行死刑時會交由三到五名法警執行不同,在台灣,通常是交由一名法警來執行,但這種方式可能使行刑人承受非常巨大的心理壓力。

至於死刑犯器官捐贈的爭議,已在幾年前告一段落。從1991年的執行死刑規則可見,當時規定死刑犯如有意願捐贈器官,應在執行前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原則上也要經其親屬同意;為使器官能夠捐贈使用,此時槍決的位置就會改為射擊頭部,經腦死認定後送至醫院進行器官捐贈手術。

但在2011、2012年執行死刑時,部分死刑犯同意捐贈器官,引起許多醫界及民間的疑慮與撻伐,有醫院即因為醫學倫理問題不願為死刑犯做器官捐贈,此後即使部分死刑犯會認為這是一種贖罪的方式,法務部也不再受理死刑犯器官捐贈。

在國際上,聯合國和世界醫學聯盟(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的立場都是反對死刑犯器官捐贈的。而我國在法規範層面,則是到了2015年修正器官移植作業準則,才禁止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執行死刑規則中關於捐贈器官的條文,則是到了2020年修法時才連帶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