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後來—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影子報告之廢死議題盤點

文/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編按:根據國際公約規範,簽署公約的締約國必須定期將檢討國內人權狀況的「國家報告」提交給聯合國在日內瓦的國際人權專家審查,國際公約審查機制是一個能夠好好檢視國家人權落實的機會,也能透過人權專家的建議來監督政府。台灣因為國際地位特殊,因此發展出台灣模式,邀請多位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公約的國際審查,是台灣政府、NGOs與人權專家核對人權發展現況的好機會,也能夠進一步監督政府對於社會議題的理解和實踐。本篇彙整出目前透過公約標準來檢視台灣的死刑議題,還有哪些政府必須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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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影子報告封面主視覺設計,蘇民光作圖;人約盟提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初次以及第二次的國家報告審查,已各別於2013年、2017年舉辦完畢。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則預計在2021年3月舉辦。在前二次的國際審查中,廢死聯盟參與了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其他數十個民間團體共同提出影子報告,並負責死刑與司法人權議題的撰寫,其中,若干意見後來確實也被國際專家採納進入專家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而廢死聯盟在2021年第三次國際審查,亦持續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中和廢死運動直接相關之條文點次,譬如,生命權(公政公約第6條)、酷刑禁止(公政公約第7條)、公平審判(公政公約第14條)等部分,為影子報告之撰寫並提出中英文報告。

本次影子報告於內容上,廢死聯盟除回應前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以及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外,也特別融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於2018年就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所出具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下稱「36號一般性意見」)中和廢死運動直接相關之條文點次,期待能就目前廢死運動進展的公約議題有更全面性的盤點。具體議題則包含:廢除死刑時程、反酷刑意識提升措施、死刑執行程序、赦免及減刑請求、死刑冤案、公平審判與正當法律程序、死刑犯之在監中死亡、心理社會及智能障礙(psycho-social and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死囚等。茲簡要說明各該子題內容如下。

廢死時程及反酷刑意識提升措施

台灣尚未廢除死刑,而且一直也有新的死刑判決以及死刑執行。台灣政府自2017年1月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迄今,總共執行兩件死刑,即2018年8月以及2020年4月分別槍決受宣告人李宏基和翁仁賢。同期間並有三件死刑案件定讞,三案件分別於2017年、2019年與2020年定讞。法務部雖然在第二次國家審查後重啟「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但該小組仍維持「死刑之廢除並無時間表」的共識,亦即就廢除死刑並無明確的時間進程。不過,依據36號一般性意見,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必須朝向「在可預見的將來,事實上或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的進程邁進,且此一進程乃不可逆,意思是說,死刑無法與生命權尊重相容,死刑廢除對於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的進步是絕對必要。因此,台灣政府應立即停止執行死刑,並適當地考慮實施正式的停止執行死刑政策,並且以「在可預見的將來在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為目標且必須有明確時程。 

一直以來,台灣政府經常以「民意」作為維持死刑的理由。不過,民眾對於廢除死刑居高不下的反對比例正也凸顯台灣政府在「提升公眾對反酷刑的認識」 以及「動員人民對廢除死刑的支持」毫無作為,近年甚至還發生行政首長公開宣稱「死刑定讞就該執行」支持政府執行死刑之事件,依照36號一般性意見及公政公約第6條之目的和意旨,國家政府除應認知到其具有朝向廢除死刑之公約誡命外,就提升公眾對於生命權保障以及反對酷刑及非人道處罰的認識、採取適當的意識提升措施與公共倡議行動,亦有其義務。

死刑執行程序

台灣政府屢屢聲稱死刑執行係經過「死刑執行審議小組」依照《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嚴謹審核後始批准執行,惟該審議小組的成員均為法務部官員,其審議過程欠缺外部監督,且受死刑宣告人對於該審議決定無救濟管道。進一步言,台灣政府對於受執行人之挑選並無法律依據或規範可循。法務部於2018年與2020年槍決具精神或/及心理社會障礙疑慮的李宏基和翁仁賢時,均未能合理、合法說明為何在待執行死刑之受死刑宣告人中選擇該二名死囚為受執行人。因此,在廢除死刑之前,台灣政府應:修法確保受死刑宣告人及其律師、家人就死刑執行日期受合理事前通知;確保其有與家人最後接見的機會;修法確保死刑執行審議過程受適當外部監督,包括資訊公開透明以及非政府官員的參與;確保受死刑宣告人對於該審議決定有救濟管道可循。

赦免、減刑之請求

依目前實務上多認為,特赦係總統之特權,並非司法救濟的權利,而現實上赦免程序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制。但按照36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在制定相關程序時雖得保留裁量權,但程序仍應明文規定於國內法,並明確制定請求赦免之相關程序與實質標準,因此,在廢除死刑之前,台灣政府應修法增訂死囚請求赦免之要件、程序、審議方式等事項,並應告知請求赦免之死囚辦理赦免請求之進度。

死刑冤案與公平審判

現被關押的死囚中,仍有許多存在冤錯疑慮之個案。像是,知名死刑冤錯案【邱和順案】,邱和順在「審訊過程中被戴上手銬」、「審理基礎之重要證物遺失」以及「法院使用聲紋鑑定此等不穩固的證據」的背景下被判處死刑,在審前有罪預斷以及未能排除合理懷疑下所作成的死刑判決,即有違反公政公約公平審判之規定,遺憾的是,邱和順雖曾提起再審與非常上訴,但屢經駁回,隨時可能被槍決。此外【王信福案】、【沈鴻霖案】中受死刑宣告人王信福與沈鴻霖,也都在未能與關鍵不利證人進行對質詰問的背景下被判處死刑,兩案之關鍵證人先前也都被政府執行槍決,以致於被告無法對其行對質詰問,王信福與沈鴻霖所受之死刑宣告係在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5款規定所作成,其二人雖曾提起再審與非常上訴等請求,惟仍屢被駁回,隨時可能被死刑執行。

另一方面,台灣近年仍有多起違反公平審判疑慮卻判處死刑定讞案件。如多起案例有法官重複審理同一案件未迴避之情形;又於今年經死刑執行【翁仁賢案】中,承審法官甚至還當庭對被告翁仁賢稱「殺6人不判死刑,台灣不就大亂」而存有法庭偏頗、不中立等疑慮。

依據36號一般性意見,訴訟程序若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所規定的公平審判保障而導致死刑,這樣的判決就具有「恣意」性質,而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 因此,在廢除死刑之前,台灣政府應:確保定罪並宣告死刑的過程中並無違反公政公約,特別是公政公約對公平審判的保障;就邱和順、王信福、沈鴻霖案等死刑冤案,以及若干於審理過程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公平審判原則之死刑定讞個案,應提供各該個案有效救濟,並且採取措施確保各該死刑定讞個案不受死刑執行;為使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一般性意見於實務中確實、適切地適用,應對司法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死刑犯在監死亡

自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國家審查迄今,台灣共有4起死囚在監死亡之案例。依36號一般性意見,被國家剝奪自由者,國家即承擔照顧其生命與身體健全的責任,應提供醫療、監測健康、防止自殺,並提供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因此,如同前次國際獨立專家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即應針對所有在監死亡的案例,包括明顯自殺的案例在內,均應成立獨立組織進行徹底調查之外,為了預防未來在監死亡案件的發生,我國政府也應探究每個案件背後緣由及根本原因、確保監所管理人員中有充足的醫療心理與社工人員以預防收容人彼此間的暴力及自殺行為。

心理社會與智能障礙死囚

台灣現有數個具精神障礙疑慮然仍遭判死刑之死囚案例,如林旺仁、黃富康、林于如、彭建源等。此外,台灣現遭關押之死囚,也大多受長期監禁,而不確定的執行時間以及長期監禁帶來之精神折磨都很可能造成「待死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中經常出現之社會心理及精神疾病。因此,廢除死刑之前,重申初次台灣政府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台灣政府應:確保社會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或被執行死刑;對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有積極性的社會心理、精神或智力障礙查明,如安排定期性精神鑑定及心理衡鑑,確保其獲得有效的醫療照護及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