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萎的幼苗:尋找殺子後自殺案件的根源

採訪/林欣怡、吳奕靜
採訪整理/吳奕靜
 

養育一個孩子,需要一個村莊的努力。(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 非洲諺語
 

近年來,殺子後自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時有耳聞。伴隨著社會現代化的進程,少子化現象也發生在台灣,台灣的生育率位居全球最後一名,國家仍然鼓勵人民生子,甚至發放生育津貼。在試圖避免少子化現象持續發展與鼓勵生育的背後,殺子後自殺的案件也還在持續發生,其原因值得我們深入細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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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一個孩子,需要一個村莊的努力。圖/Photo by Leo Rivas on Unsplash

部分個案為單親家庭

從被判處過死刑的殺子後自殺被告來看,能夠發現有一部份個案的家庭是屬於單親家庭。李晏榕律師表示,國內雖然相較於過往對於單親家庭已經少有直接歧視,但對於單親家庭維持和運作上的辛苦可能還是有難以想像之處。尤其單親家庭中孩子主要照顧者的身分經常落在女性身上,同時女性也被賦予許多母職應然的付出,往往在親戚、友人間要開口尋求協助或傾吐心事也可能感到丟臉或難以啟齒,甚至獲得「是你不夠努力」、「別人都能撐過為什麼你不行?」、「孩子是你自己決定要生的」等回應。日劇《坡道上的家》便曾以真實事件改編一位女性如何從家庭生活中一步步邁向殺子的絕路。

案件中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也可能是經過了很多次的轉折,也許是工作家庭難兩全的內外夾攻,也許是面對教養的手足無措,一次一次感受到世界的黑暗,從自我責怪到自我懷疑,連帶將這樣的自我懷疑放置在自己與孩子的關係身上,因而開始認為,與其讓孩子跟著自己,在生長的過程中不斷承受痛苦,或者若自己離開將留下孩子孤獨一人面對無人可依的世界,不如帶著孩子一起離開的想法。但如何透過這一次次的轉折中在適當的時間點提供協助,是國家和整體社會很需要去思考的,牽下幸福創辦人李姿佳社工師說。

家內殺子後自殺案件的特性

談及家內殺子後自殺的案件,很需要關注的除了家庭的倫理,還有孩子跟親人之間的關係是必須被看見的。李姿佳社工師認為,媒體及社會輿論在看待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時,大多是以案件發生後回溯的視角去看待犯罪者,但這樣的視角很容易忽略案件的成因。如果從案發更早的時間點來看犯罪者與其他人的連結,可能會發現案件的發生是有他的思考脈絡。理解犯罪者的思考脈絡不等於犯罪行為是對的,而是從這個過程來發現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的方式。不再只是因為這件事情的發生就說犯罪者是個很糟糕的人,必須判處死刑。

廖蕙芳律師也有類似的看法,過去廖律師初執業時,曾辦理一對膝下無子的夫妻與岳父、小舅子同居,丈夫因精神疾病發作殺死岳父和小舅子的案件。事發前一個月被告開始晚上睡不著,有不舒服的症狀,跟妻子商談後已經掛號決定要去看診,卻在看診前發生家庭悲劇。審判時,同為加害者與被害者家屬的告訴人(太太)無法出庭,但用寫信的方式向法官求情,也告訴法官案發前被告的狀況。被告母親也出庭,說明被告有一位哥哥曾因精神疾病而自殺,在家族病史方面提供了資訊。而後該案件相當大程度獲得法官的理解,判下相應的刑責。這個案件不是殺子後自殺的案件,卻展現出一定程度的家庭支持。

但上述家暴殺人案和我們這邊談的「家內殺子後自殺」的類型不同,家內殺子後自殺案件多是被告在照顧小孩的過程中,較少家庭的支持而發生慘案,似此較少家庭成員支持的被告,顯然比較難得到法官的同情。

另外,若以不同世代的家庭模式去看待家內殺子後自殺類型的案件也可以發現,較早世代的家庭概念往往難以理解現代的家庭樣貌。過去的家庭可能有其他成員能夠協助照顧孩子,但相形之下現代家庭以小家庭為單位,單親的照顧者,如果又是唯一的照顧者時,這樣的單親困境實際上能得到托育幫忙者非常有限,亦即單親照顧者沒有辦法得到托育的喘息。「但每個孩子都是社會的責任。」廖蕙芳律師說。

在法庭中除了情感因素之外,社會與媒體的效應也值得注意。廖律師指出,過去資訊還不那麼發達,也可能許多人對於案件的意見想法未必會傳達到法庭上。但在人人都是自媒體的現代,法庭的判決也會受到媒體、社會輿論的考驗。反過來看,當被告殺害的對象是家庭內的人和外人,法院和社會的態度也不盡相同。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此類重大刑事案件中,法院落實「量刑前社會調查」是有其必要的,有鑑於死刑是生命刑,與其他刑期的自由刑終有區別,法院必須更加謹慎地面對判處死刑的相關要件,而不僅是透過對犯罪不同程度的形容便判下死刑。

托育政策與社福資源

公共托育不易獲得資格、私人托育則高價格;如特殊境遇家庭補助這樣的求助資源不是沒有,如何投入在真正需要的對象身上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李晏榕律師解釋,設想現代家庭的生活模式,有多少人能夠在下午5-6點準時下班接送小孩回家?假如無法,就需要下一個托育機構在課後時間提供陪伴。甚至有些家長的工作可能無法在周休二日休假,假日臨時托育的費用更是會將一個人平日工作的收入打平,遑論有些家庭是一個人帶著兩個孩子在過。托育的狀況顯示出整體社會結構中階級的不平等。李姿佳社工師也不諱言,排富條款和殘補式的社會福利資源仍需多加改善。有時光是申請補助的資格證明與行政流程,便可能使高風險家庭的主要照顧者吃不消,且各地方政府亦有區域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實際上相較於一次性的育兒津貼補助,不如給於長期的育兒資源支持。

目前的社工編列出了可能面臨員額不足的狀況外,編列方式對應不同種社會資源,加上社會議題的複雜度不斷提升,業務內容龐雜交織,雖然現在臺灣有「社會安全網」制度,政府投入大量社會工作者資源,但對於期望做到「預防」憾事發生,真是杯水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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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會以為殺子後自殺案件的類型在亞洲文化圈較為常見,但實際上歐美國家亦不乏其例。圖/Photo by Michał Parzuchowski on Unsplash

有跡可循的風險因子:高風險家庭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林沛君助理教授說明,殺子後自殺案件的成因複雜,在國外通常有進行較長期深入的研究分析,而目前台灣的資訊則較多散見於報章雜誌的聲明中。大家可能會以為殺子後自殺案件的類型在亞洲文化圈較為常見,但實際上歐美國家亦不乏其例,甚至有學者將該等案件歸類為「利子型自殺」(altruistic filicide),亦即父母出於對孩子的愛和不忍孩子未來無依而將孩子殺害。林沛君助理教授認為親權行使有不可跨越的紅線,帶著孩子自殺的行為不僅是親權的濫用更侵害孩子的生命權。李姿佳社工師則認為,臺灣若要能對殺子後自殺的案件更加深入瞭解及分析,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資源,例如:司法社工的設置,可以讓我們對犯罪者犯罪行為成因有更多瞭解,也能在相關制度設計上真的達到預防的效果。

過去一直以來報章雜誌上可能都還是會用「攜子自殺」這樣的用語來說明此類型案件,但從劉淑瓊、彭淑華老師在2008年的研究報告「兒虐致死及攜子自殺成因探討及防治策略之研究」中指出,應該將「攜子自殺」的概念改為「殺子後自殺」,才能涵蓋殺子與自殺兩個階段的行為。從兒童權利的觀點來看,兒童不是父母的財產而是一個獨立個體,「殺子後自殺」也較能凸顯出孩子跟父母是獨立個體的概念;殺害子女的行為應該要被譴責及制止,因為即使是父母親亦無權剝奪孩子的生命。

根據自殺防治中心2006年自殺防治成果摘要曾蒐集1992年到2005年報章雜誌出現的案件來進行統計並分析成因,但14年來有將近200件案件。而根據衛福部2017年的統計,台灣每年大概有6-10名的孩子是因殺子後自殺的案件類型而離世,有一半的案件發生在高風險家庭。也就是說其實案件發生之前,是有跡可循的。從這些數據來對照國外對此類型案件的研究,也許能有更多的發現。

普遍大眾想像家內殺子後自殺的案件受害者可能會認為是屬於嬰兒時期的孩子。然而在家扶基金會整理2019年1月到2020年2月,在一年多的時間裡的10起事件,共12名兒少死亡。其中雖然也有未滿一歲的兒童,但有很高比例為6-8歲的兒童。這樣的數據跟瑞典1970年代研究此類型被害兒童平均年齡為6.5歲是吻合的。而兇手為父親/母親,甚或繼父母、年齡,時代背景也都是研究分析的內容,前述瑞典的研究跟美國2005年的研究,都指出兇手為父親的狀況較多,且無虐待前科紀錄。因此不同狀況呈現出來的案發前的風險因子很不同。比如,學者分析瑞典1970年代為女權解放初期,在其時代脈絡下,可能受父親是家父的思維影響,顯示出父親對家內子女更具有支配性的可能性。

若再看最近家扶基金會整理的10起案件,也說明五成以上跟家庭經濟、生活壓力有關。當家庭面臨經濟的重大考驗時,又缺乏足夠系統協助家庭面臨考驗,孩子就可能成為家庭問題中的犧牲者。但國外亦有研究顯示犯罪父母有高比例患有精神疾病,某些案件也與監護權爭奪有關,國外的研究可以作為台灣很好的借鏡思考在於,傳統的家庭暴力風險因子可能是毒品、父母年紀較輕,但精神疾病也可能是殺子後自殺的主要風險因子之一。因此需要透過長期深入的實證研究來加以釐清並建置必要之預防措施。

林沛君助理教授也說明,從兒童權利與生命權的保障來看這類型的案件,能夠知道很多案件其實有跡可循,而不是突發的狀況。國家基於積極的義務,應該由預防暴力傷害的角度思考如何為處於高風險家庭的親子提供支持性措施,保障兒童生命權並免於遭受傷害及虐待。

廖蕙芳律師同時呼籲在我國「社會救助制度」能否提供給處於高風險家庭一段時間的托育喘息服務,讓家中唯一的照顧者能利用這段喘息時間,調整家中經濟腳步,進而脫離高風險的困境,防止兒童陷於被虐待的環境中。

社會如何看待一位「潛在犯罪者」?

李宣毅律師也說明,育兒會很大程度改變兩個年輕人的時間、金錢及自由。這樣的壓力若再加上性別、國籍、工作的霸凌或其他精神疾病,很容易使當事人把自己或親人的死亡當成出口。「雖然沒有承辦家長殺害子女的案件,但根據承辦一般殺人案件的經驗,我時常感受到被告之所以成為殺人犯,與被告養成、與原生家庭父母的關係,有相當程度的因果。直接或間接埋下了一些因子,讓他對世界的態度、判斷世界的方式與常情不同,導致生活中一直錯誤的決斷,最後使他走向殺人的選擇。」李宣毅律師說。而現代社會中,家庭在經濟活動的影響下,父母能夠陪伴孩子的時間很短,將育兒工作交給他人是常態,這會讓父母子女之間的互動更困難。

社會中充滿衝突,子女在面臨衝突時,需要一位可以重視、願意嘗試理解小孩的長輩來引導,如合理解社會、面對社會。社會大眾經常教導孩子去「遠離、貶低不好的行為」,比如對於講髒話的人。髒話不必然代表人品低落,因為那也有可能是一個警訊或求救,表示這個人感到委屈或沒有被聽見。很糟糕的狀況是,當我們使用貶低、或甚至以更強勢的方式去回應說髒話的人,那將會是火上澆油,會產生更多的衝突。如果我們不是消極遠離、積極貶低,而是去更深刻理解一個說髒話的人,那我們就有機會進一步「接近」事情發生的成因,為什麼他陷入情緒混亂的境地,知道問題了,那問題就有機會消失。這樣的概念若能傳達給孩子,孩子是可能可以接受的,那麼往後在待人接物的時候,孩子也能夠有更多的面向去觀察一個說髒話的人,更有辦法接收到警示訊號。以社會安全人際網絡的觀點來看,這可以幫助到許多人。

犯罪事件其實很像現在疫情期間,即使人與人之間很疏離,不知道對方的名字或喜歡什麼,卻還是可能會被對方傳染。「這種看似疏遠他人來保護自己,其實是沒有用的。」李宣毅律師說。現代社會中,每一個系統都是許多人的參與而成。在城市中取得食物、取得水,都需要他人幫助。人不可能不與他人互動,而生存於現代社會之中。在理解我們因為人的連結而享受好處時,我們也應該知道壞處是這樣來的。不關心的結果,莫名的壞事就會降臨自己周遭。我們應該透過觀察一起生活的人,多一點關心一起生活的人,大家都一起互相在意了、互相扶持了,我們才有可能一起遠離被害、一起遠離加害。「以平等的心扶持周遭的人,這是最簡單,也是最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