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是尊重生命權與立法權的表現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上個月底有一則被忽略但極為重要的新聞:立院委員會審查最高法院 預算,決議凍結最高法院行政業務費30%,總共548萬元。為的是譴責最高法院漠視法律,數十年來怠惰言詞辯論程序,並要求改進。委員會的決議如下:

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將該法第474條第1項修正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再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另刑事訴訟法亦規範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然,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言詞辯論,亦未陳述不行言詞辯論之理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於法治國之中,竟有掌握司法權之法院如此漠視法令,實屬罕見,且應立即檢討。且死刑宣告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終審法院更應舉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彰顯司法對生命的尊重。現行最高法院怠為言詞辯論實已違反公開審判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為使最高法院更加重視本院立法規範之落實,積極改造最高法院怠於言詞辯論、漠視立法之陋習,爰此,建議凍結最高法院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30%,共計5480千元,直至最高法院就言詞辯論落實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多麼諷刺的決議!

原來立法院也知道死刑法律是「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極刑,卻執意維持這樣殘酷而違憲的刑罰。一方面雖然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內國保障基本權的法律,仍不願遵照第六條的指示將死刑廢除;他方面卻義正辭嚴地反過來指責司法者對生命權不尊重?

當然,最高法院刑事庭每年定讞如此多死刑案件,終結人民的生命(至今尚未執行者尚有60多名),卻從不曾見最高法院為此開庭。最高法院可以透過對於死刑的言詞辯論,讓國人見識死刑的殘忍、省思生命權的可貴,更彰顯法院對於死刑刑罰的慎重。甚至以終審法院的高度,可以向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檢視死刑法律,保障人民生命權。然而最能監督立法權,捍衛人民基本權的最終司法者,竟淪落到要被立法者來指責,不只諷刺,更是活該!

最高法院民事庭也離譜,立法院要求原則上強制言詞辯論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將近10年,數以萬計的案件中,竟然都被最高法院認為不必要辯論?!10年來竟只召開過兩次辯論庭(難不成要說比刑事庭的零紀錄好?)。無怪乎立法院不惜重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

反觀原則上不開庭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開庭總件數都要超過200件;即使採行選案制度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平均每年也有80幾件的言詞辯論案件;與我國制度相近仍保有死刑的日本,其最高裁判所面對死刑案件,更是必行言詞辯論,以示對於生命權的尊重。與這些重視人民基本權的法治先進國家相比,我們的最高法院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

最高法院不願開庭,不只是漠視立法權,更是侵害人民訴訟基本權,甚且危害生命權的違憲作為。立法者若非到了無法忍受最高法院獨斷獨行的臨界,怎麼可能以凍結司法預算這種遊走憲法邊緣的激烈手段來表達抗議。最高法院恐怕要慎思如何回應社會的期待,不是再將責任推給基層法官或人民不懂法律制度,就想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