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人民參與審判實務之人權實踐國際研討會

日期:2022年4月28日(四)、2022年4月29日(五)
時間:13:30~17:40
地點:法官學院(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3號,芝山捷運站1號出口)、線上
主辦單位:司法院、法官學院、歐洲經貿辦事處、法國在臺協會、德國在臺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說明:司法院與法官學院、歐洲經貿辦事處、法國在臺協會、德國在臺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28、29二日共同舉辦「2022年台灣歐盟司法交流計畫國際研討會」,以「人民參與審判實務的人權實踐」為主題,就如何有效提升辯護品質、實踐公平審判及實現國民法官制度「以人為本」的核心精神,進行深入交流。除了研討會之外,在4月29日上午,也特別放映了電影「判決之前」(The Judgement),邀請蘇素娥院長及資深記者呂苡榕與談。由於Covid-19疫情的關係,今年的台歐司法交流的國際專家改採線上演講的方式和在台灣的參與者互動。

議程 Agenda

4月28日(四)︱ 主題:公平審判與有效辯護

時間

議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開幕致詞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

歐洲經貿辦事處高哲夫處長

14:10-14:15

主持人開場

黃昭元大法官

14:15-14:55

公平審判與有效辯護

主講人:歐洲人權法院法官 Marko Bošnjak

14:55-15:35

在參審制度中公平的審判程序及有效的辯護

主講人:德國大成律師事務所法蘭克福辦事處合夥人暨律師
Dr. Constantin Rehaag

15:35-15:45

休息

15:45-16:30

與談人: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林鈺雄教授
最高法院何信慶法官
義謙法律事務所林俊宏主持律師

16:30-17:30

問題與討論

4月29日(五)上午︱ 電影欣賞:判決之前

時間

議程

09:00-09:10

主持人開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蘇素娥院長

09:10-11:20

判決之前(The Judgement

11:20-11:30

休息

11:30-12:00

綜合座談

主持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蘇素娥院長
與談人:鏡週刊文化組資深記者呂苡榕

4月29日(五)下午︱主題:以國民法官為中心之法庭活動

時間

議程

13:00-14:00

報到

14:00-14:05

主持人開場

林俊益大法官

14:05-14:45

德國刑法中之參審制度

主講人: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Dr. Britta Erbguth

14:45-15:25

公民參與刑事案件審判:以法國重罪法庭為例

主講人:法國普瓦捷上訴法院榮譽法官Régis de Jorna

15:25-15:35

休息

15:35-16:20

與談人:

最高法院吳秋宏法官
法務部法制司鄧巧羚副司長
上誠律師事務所陳奕廷主持律師

16:20-17:20

問題與討論

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公平審判與有效辯護—歐洲人權法院與台灣經驗

2022年台灣歐盟司法交流計畫以「人民參與審判實務之人權實踐」為主題,邀請歐洲專家與我國司法界人士交流實務經驗。而在世界各國普遍將「公平審判」、「被告訴訟防禦權」視為重要司法人權的同時,廢死聯盟藉機也仔細檢視台灣訴訟制度的現在與未來。

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德國與台灣的有效辯護經驗

即使一名辯護人已盡所能完善訴訟計畫或是法律論述,仍可能在實務上面臨許多困境,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制度。這些困境包括:辯護人與被告間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討論、檢辯雙方的權力不對等,造成資訊與武器不對等、辯護人難以實質有效參與訴訟活動。

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德國與法國的公民參審制度

本次台歐司法交流,邀請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ritta Erbguth法官、法國巴黎重罪法庭Régis de Jorna前庭長分別就德、法的參審員制度以及法庭活動做經驗分享。在他們看來,參審制度都是能夠深化民主,並加強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徑。因此,兩位專家對於台灣2023年要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有著非常深切的期待。

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以國民法官為中心之法庭活動

2022年台歐司法交流主題為「人民參與審判實務的人權實踐」,針對2023年即將迎來的國民法官制度進行審、檢、辯各方面的討論,從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到司法審判流程的進行,向歐盟國家的司法實務借鏡,汲取經驗,也期許明年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時,政府與人民都能相應地做好準備。本篇收錄吳秋宏法官、鄧巧羚副司長、陳奕廷律師針對國民法官法庭的審判程序與量刑討論之座談。

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律師參與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經驗

台灣自民國2020年8月12日公布國民法官法,並從2023年1月1日跨入第一階段的施行,相較法國起始於1791年(先引進陪審,後改為參審)、德國濫觴於1877年(先採陪審參審併行,後改行參審),可說尚在蹣跚學步的程度,歐洲經驗絕對足以作為借鏡。以下筆者就個人兩次參與的模擬經驗,提出粗淺意見供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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