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威權的影子

文/吳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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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廢死的理由

每當重大刑案發生,就會掀起一波死刑存廢的討論。但這樣的討論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又從何而來?雖然廢死聯盟是2003年基於「來不及為冤死的江國慶和盧正平反,更有感於為救援蘇建和案、徐自強案當事人與死神拔河的急迫感,決定除了個案救援,更應該從制度上改革…」[1]而成立,廢除死刑的討論卻不如大家想像得晚近、來自西方論述,或憑空而來。

追溯到威權時代,在解嚴前國家要決定殺人,有時可能經過審判,有時可能沒有,當時的死刑多來自軍事審判[2]。掌握權力的獨裁者同時握有生殺大權,意味著他能左右在這個國家中誰得以存活,誰的意見得以留存。在那個時期,死刑成為獨裁者的工具,將意見不同者噤聲,哪怕僅只是生活方式的不同。

1987年解嚴,民主化並非空手而得,當時台灣依然有《懲治盜匪條例》所訂下諸如「結合大幫強劫者」、「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處死刑的情況,當時的法律共有八十九種「唯一死刑」與一百零六種「得判處死刑」的相對死刑規定[3]。隨著民間團體、司法界、法律界的討論與努力,直到2002年《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失效,才逐漸不再有犯部分罪刑,唯一死刑的情況。死刑看似離我們的日常很遙遠,實際上卻像影子般如影隨形。

馬曉濱擄人勒贖案正是發生在橫跨解嚴前後的案例。從中國偷渡而來被稱為「反共義士」的馬曉濱因在台生活困頓,1989年與唐龍、王世杰策畫擄人勒贖張榮發之子,最後人質無傷放回,卻依然因《懲治盜匪條例》被判處死刑並執行。馬曉濱案在當時引起高度關注,除了討論唯一死刑不適切於時代,在法律上失去「邊際阻遏」的效果[4],使得當刑罰從重,犯罪也將有可能「從重」。也談死刑無法嚇阻犯罪,即便是在那個一年執行一百多人的時期,當時社會治安也並非十足穩定[5]。此外,生命無法回復,更無法透過剝奪另一個生命來達成補償;當時也已經提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約規範下,締約國的廢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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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湯英伸案當年在《人間雜誌》的報導;本掃描檔來自花蓮洄瀾文教基金會

而在解嚴前,1986年的湯英伸案也曾受到民間團體(當時的黨外組織)、律師、宗教界、文化界的救援,《人間雜誌》甚至大篇幅報導湯英伸的人生故事,專訪各界評價。這位史上最年輕的死刑犯遭槍決時年僅十九歲,他因家中經濟環境不佳隻身前往台北工作,卻遭到老闆剝削,在受到歧視、被扣留證件且過度勞動、沒有薪水的情況下,殺害老闆夫妻與老闆的女兒。湯英伸案也顯示,即便是罪證確鑿無可疑義的案件,案件中加害人的人生還是有被看見與理解的可能;也唯有去關注到犯罪成因,才更可能杜絕犯罪。

也許有人會說,馬曉濱案、湯英伸案是少數,冤案如江國慶、盧正來不及平反而被槍決是少數,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被冤罪判死後平反是少數,不同時期的個案也都有不同情況,但也正因如此,我們是否有機會重新思考:我們的國家依然需要死刑制度嗎?死刑在台灣最初被獨裁者作為消除異己的手段,而後又以治安之名行控制之實,意圖以重刑穩定社會,終究成為以暴制暴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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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廢死聯盟最新版簡介與《台灣人權雜誌—死刑彙編(壹)1990年》

翻開《台灣人權雜誌—死刑彙編(壹)1990年》,即使當時以馬曉濱案作為探討死刑的主要案件,上述談及的論點至今仍舊鮮明。民主化的社會不應讓死刑假穩定治安之名,成為政治人物的遮羞布。當時擔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的陳菊曾寫下〈緊握死囚的手〉一文,不僅談馬曉濱案,也談廢除死刑的價值:「沒有人有權決定以別人的生命作為試驗與祭品,而我們也不應該拒絕借鏡別人的經驗,非要再三運用死刑這種早已被證明失靈的特效藥。」如今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今年揭牌成立,擔任主任委員的陳菊在廢死議題上更應該當仁不讓。

回首死刑的歷史,單談馬曉濱案、湯英伸案,或者江國慶、盧正;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固然是遠遠不足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借鏡已經廢除死刑或尚未死刑的國家,並非是要無端植入他國經驗,而是希望了解更多不同國家關於死刑的討論。從過去「唯一死刑」談到民主化社會下被政治操控的死刑,面對不同類型的重大刑案,我們也談犯罪被害人應有的權利與協助、研究近年來精神疾病犯罪者在法條上的適用及處遇、探討更多的犯罪成因、以公民審議的方式討論死刑廢除的替代方案……我們做得的確還不夠多,也還會繼續談下去。


[1]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簡介,廢死聯盟成立之初以「替代死刑聯盟」為名,後於2006年更名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 「本文將死刑判決與執行數據結合觀察,在對比之下,發現軍事審判之死刑集中在1950 年代,1960 年代逐漸減少;最高法院之死刑執行則是在1970 年代以後才有增加的趨勢,但仍不及1950 年代的人數,兩者在數據上呈現連動狀態。」(林欣萍,《威權消逝,死刑長存?—死刑存廢議題之脈絡分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4-66。)

[3] 陳菊〈緊握死囚的手〉,見《台灣人權雜誌—死刑彙編(壹)1990年》,頁14-16。

[4] 朱敬一〈唯一死刑失去「邊際阻遏」效果〉,見《台灣人權雜誌—死刑彙編(壹)1990年》,頁46-47。

[5] 賀壽義〈三大問題考驗死刑存廢〉,見《台灣人權雜誌—死刑彙編(壹)1990年》,頁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