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司法與矯正單位參訪隨筆:從監獄「再社會化」之目標反思台灣的獄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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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昱翔(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專員)

今年三月中旬,我受德國在台協會的邀請,參加了以德國監獄與復歸制度為主題的參訪計畫。這項計畫由推動文化交流的德國歌德學院主辦,參與成員涵蓋亞洲多國,包含台灣、日本、南韓、蒙古、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新加坡的夥伴。

在短短五天的緊湊行程中,我們走訪了德國首都柏林,以及位於南方的巴登-符騰堡邦(Baden-Württemberg)被稱為「法律之都」的卡爾斯魯爾(Karlsruhe)這個城市。從監獄、法院(地方法院與聯邦憲法法院)、精神醫學中心,到柏林司法與消費者保護參議院(相當於柏林的法務部),再到從事少年福利的民間團體,行程相當豐富而紮實。

監獄,是留給嚴重犯罪之人

首先讓我感到震驚的,是德國有高達八成的犯罪是以「罰金」作為懲罰手段。德國司法界體認到,讓一個人進入監所不只是剝奪其人身自由,更會連帶切斷他的工作、家庭與親友的連結等等。因此,監禁應該是最後手段,監獄是留給真正嚴重犯罪的人。從全球監禁人口率的數據來看,德國每十萬人中僅71人被關,比例在歐洲國家偏低,在224個國家或地區中排名第176,監禁人口率不到台灣的三分之一(統計來源請參 World Prison Brief 網站)。

我們共參訪三所監獄,這些監獄的收容人數都沒有破千人,這讓身為台灣人的我很訝異,因為容額上千人的監獄在台灣是很常見的。我從獲取的資料得知,柏林的矯正機關收容人數都在千人以下,像是我們第一所參訪的泰格爾監獄(JVA Tegel),儘管它的規模在柏林已經是數一數二大型的,且屬於高戒護層級的男監,其核定容額僅約900人。較小的監所規模搭配足夠的工作人員配置,讓監所更能掌握個別收容人的狀況,這樣不僅能提供更合適的處遇,也有助於減少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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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柏林的泰格爾監獄入口。圖/廢死聯盟

讓受刑人「再社會化」才是監獄的核心目標

偏好用「關押」來懲罰犯罪者的台灣長年面臨超額收容的窘境,這也連帶影響到監所處遇,因為監所人員在高壓的環境下,只得更加著重在維持安全而非提供矯治。也因此在德國參訪各個監獄的過程中,讓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監所人員不斷強調德國監獄行刑的最主要目標是「再社會化」——也就是要讓受刑人具備社會責任感,並過上遠離犯罪的生活。

這個目標背後,有著德國《基本法》(憲法)中兩大核心價值的支撐:人性尊嚴,以及自由發展人格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德國的監獄行刑法與各邦法規,透過「儘可能讓監獄生活接近一般社會生活(正常化原則)」以及逐步放寬處遇等方式,來實踐再社會化。因為他們堅信:能讓受刑人成功重返社會、做一個守法的公民並履行社會責任,就是防止再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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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圖/筆者提供

這樣的原則不僅存在於法律文字中,更落實在參訪時看到的每個細節裡。從監禁環境的空間設計,到刑期的規劃與調整,全都以此為準則。例如,收容人的牢房內沒有監視器、廁所有門,讓人可以保有自己的尊嚴與隱私;位於卡爾斯魯爾的布魯赫薩爾監獄(JVA Bruchsal)設有親子專屬的會客區,裡面準備了玩具、童書,牆壁也粉刷成暖色調,有助於受刑人維繫家庭關係。參訪過程也看得出他們對於個別處遇的重視,柏林開放式監獄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他們提供的個別處遇原則上每六個月會評估更新。

德國對受刑人復歸社會的重視,也體現在官方與民間的緊密合作上。柏林參議院司法與消費者保護部與我們分享,由於政府人力有限,與NGO(非政府組織)的協力至關重要,因此他們會資助NGO來從事更生保護業務。最理想的情況是,在受刑人釋放前12個月,出監準備工作就必須啟動。之所以需要長達一年的時間,是為了讓社工與受刑人建立信任關係,並協助他們重回家庭,而相關的社會服務甚至會持續到出監後的六個月。即使我們認為在更生保護方面柏林已經做得相當好,參議院司法與消費者保護部的人員也坦言,他們還是會面臨挑戰,包含預算編列上的壓力。

建立且落實矯治原則,亦將保障社會安全

參訪期間我時常驚嘆,甚至在某些時刻,腦中也會冒出「這樣良好的環境,應該很難適用在台灣吧?」的想法,但我的體認是:重點不在於台灣的硬體設施應立刻提升到同等水準,而是台灣該如何學習並落實背後的精神。

事實上,台灣的獄政法制有在進步中。例如2019年大幅修正的《監獄行刑法》,第1條的修正理由便明言: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及一般預防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該次修法也將個別處遇計畫納入,使法源更加明確。

然而,監獄應有的協助復歸功能與現實存在相當大的落差。從近年自主監外作業人數大幅下降、再到這兩年立法委員與法務部試圖引進「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現況來看,我國的矯治政策漸趨緊縮甚至有倒退的可能。誠然,這些發展趨勢的背後,與社會重大案件發生有關,但這些修法或實務運作發展是否為對症下藥,亟待商榷。

最後,我想強調的是,期盼矯正機關落實上述原則,並不是為了讓受刑人在獄中過得舒適,而是在理性思考後認為:當一個人能保有基本的尊嚴、基本權利受到顧及時,更可能有餘裕去做出改變。 當他們能為重新與社會和平共處做好準備,社會大眾也才能真正免於未來再度受到危害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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