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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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2012-04-20 自由時報

◎ 瞿海源

在中共薄熙來案件發展中,北京一個學院的女教授王錚要求依法會見全國人代薄熙來,因為薄熙來案並不是由國家司法機構偵辦審理,而是由中國共產黨中紀委處理甚至拘禁薄熙來。王錚強調中國憲法,並沒有給共產黨特權可以剝奪個人的人身自由。王錚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要求依法治國。中共還是以黨治國,竟然一個平民教授膽敢出來批中共「以黨治國,有如黑社會和邪教組織」,但是王錚教授被國安約了喝茶,就沒了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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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政府是「三沒有」:沒有誠意、沒有說實話也沒有看懂兩公約

2012/4/20

針對馬英九總統今日於「人權‧未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回答媒體有關台灣執行死刑是否會與兩公約牴觸提問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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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回應初次國家人權報告記者會

新聞稿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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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與內國法的匯流及在台灣法庭的適用
~他山之石,從歐洲觀點談起

兩國際人權公約已經成為台灣國內法源的一部份,但台灣法律界對兩公約的適用卻非常陌生。如何將兩公約帶進法庭內,不只是法官、檢察官的責任,更需要律師及NGO工作者勇敢挑戰。

本次座談會邀請英國、法國、德國三位資深的法官與檢察官,從他們的實務經驗談起,實務審判如何接軌國際法與內國法?國際公約對國內憲法解釋的影響?國際公約的效力如何?

時間:2012年3月28日(三)下午2:30~6: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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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中,與死刑相關的內容

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目前(2010/7)有165個締約國。ICCPR之監督委員會為Human Rights Committee,由18個委員組成,任期四年。

ICCPR規定締約生效一年內要交出第一次國家報告給委員會,之後每四年定期繳交報告。 

ICCPR有兩號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開放締約國個別簽署。第一任擇議定書賦予個人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之申訴與救濟程序;目前有113個國家簽署。第二任擇議定書則關於廢除死刑,目前有72個國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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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委員會表示,白俄執行死刑,違反了國際義務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說白俄羅斯執行死刑違反ICCPR第六條和第十四條。(只要個案的死刑審判不符合公平審判,這樣的死刑執行就違反ICCPR第6條、14條)

來源: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11年7月27日今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譴責白俄羅斯違反國際協約,因為該國執行了兩個死刑,儘管這兩個死刑案件還在委員會的審查中。委員會是在監督是否遵守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獨立機構,委員會表示" 驚愕",因為這波執行是白俄羅斯兩年內的第二次違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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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聲明】關切中國司法不公,抗議台灣政府袖手旁觀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共同聲明

上個月(6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總部(Amnesty International)針對二位在中國面臨死刑執行的個案,發出了緊急救援聲明(197/11 Index: ASA 17/028/2011 China, http://www.amnesty.tw/?p=1174,),其中一位是台灣公民連松慶。AI的緊急救援聲明特別指出本案件的司法程序上有嚴重瑕疵,尤其是關鍵證據的認定上未有一致的標準。

當時台灣的救援團體曾主動發公文給台灣政府,包括: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等部門,欲了解台灣政府對於本案的掌握情況,並要求政府積極介入關心。但是三週後,政府部門陸續的回覆,卻頗有默契地互踢皮球、推卸責任,根本無感台灣公民人在國外的境遇。我們深感到無奈與憤怒,難道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旅外公民的重要基本人權遭剝奪,都無能有一絲作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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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下留人,兩岸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共同聲明

昨天(6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總部(Amnesty International)針對二位在中國面臨死刑執行的個案,發出了緊急救援聲明(197/11 Index: ASA 17/028/2011 China ),其中一位是台灣公民連松慶。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兩岸協議監督聯盟除了加入AI 反死刑救援行動,表達對該個案的關切外,也對當前兩岸頻繁交往下,個人基本刑事人權卻無從保障的情況,呼籲台灣政府必須立即正視當前制度的缺漏,與中國政府積極交涉並主動提供在中國的台灣人民必要的司法協助。

國際特赦組織今年三月公佈2010全球死刑報告指出,中國遭當局處決死刑的人數全球居冠,且死刑在中國可適用於廣泛的罪名,包括非暴力的罪行。去年六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冀期以事實、證據、法律、責任,確保辦案品質,依法懲治犯罪、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然而在具體落實上,往往因司法不公、執法不嚴,成了一紙空文。

以本件死刑判決為例,香港警方高級督察指出關鍵證據提及的香港貨櫃中「並無檢獲毒品」,但廣東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而採用港警另一證據,引起巨大爭議。即使證據出現矛盾,廣東法院依然對香港人單曉眉、台灣人連松慶維持死刑判決,呈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再者,據連松慶的台灣家屬表示,當嫌犯遭到公安拘捕後,當局並未主動通知家屬,家屬也不淮到看守所探望。試想在中國執行死刑達 以千計的人數中,有多少階下囚能 得到最基本的公平審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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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grace period' for violating life

Sat, Mar 19, 2011 - Page 8 

By Kao Yung-cheng 高涌誠

On Tuesday, the Taipei Times ran an article, "Explaining the process of capital punishment," penned by Deputy Minister of Justice Wu Chen-huan (吳陳鐶) deflecting criticism that the executions on March 4 were illegal. I welcome the ministry's response to our concerns, but would like to point out a number of problems with his argument.

First, Wu defends the Amnesty Act (赦免法). It is important to respond to this, because this is the heart of why the executions were illegal. Article 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grants all death row inmates the right to seek a pardon or commutation, and since the ICCPR was incorporated into domestic law in 2009, proceeding with executions in the absence of this right violates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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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1.01.30
馬政府無法兩面討好
邱毓斌
     
最近兩周內發生的幾件重大新聞,某種程度預告了春節過後包括馬總統與社會大眾都要一起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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