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觀點

2006-07-13 蘋果日報名人異語

記者陳玉梅採訪整理

Q:趙建銘涉案,請最好律師辯護,很多人無法理解,到底律師該不該為「壞人」辯護?

A:在民主法治國家,再壞的人都該幫他辯護,保障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受國家公權力侵害,這是程序正義,背後假設國家一定會侵害個人權利,因此個人需有足夠武器保障自己,這包括有個legal consultant(法律顧問)。

台灣訴訟制偏美式,希望透過檢察官和律師強力對立、武器平等,衝撞出真實,就好像兩把劍交戰,冒出的火花就是事實,最後由法官仲裁。被告有公平審判機會,最後獲得他應有的罪,不是人皆說可殺,就把他拉出去斃了。

所以律師只要在律師倫理最低限度要求下,不扭曲事實,採哪個標準接案,就看個人喜好。你不是用魔鬼的方式辯護,但可以是魔鬼辯護人。若今天有個強姦殺人犯,我還是會幫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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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5 蘋果日報

民間司改會執委高榮志律師

昨日(6/12)國際人權聯盟(FIDH)以「台灣讓死刑更殘酷」召開記者會,並發佈「台灣死刑調查報告」,並對政府提出46點具體的建議,其中最令FIDH調查員驚訝與不解的,就是台灣的死刑犯長期固定佩戴腳鐐,此舉非但不必要、而且明顯地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

當日法務部立即於網上(http://www.moj.gov.tw/ ),發表新聞稿提出澄清並強調:施用戒具予以「保護」,係發現其情緒不穩,有脫逃或自殺之虞,並非作為「懲處」之用,無違反聯合國之規範。

而且,施用戒具需陳報法院或檢察官核准;每月尚需將相關情形報告高檢署。法務部並且強調:「目前並無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全部施用戒具之情形」!

於此,除了對法務部迅速回應調查報告肯定外,對於上述的內容,也難再有更多苟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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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6 聯合報

文■陳尹暐

九一一恐怖攻擊唯一被起訴的被告日前遭陪審團判處終身監禁。對此一判決,部分恐怖攻擊受害者的遺屬強烈反彈,當時肩負事件善後的前紐約市長朱利安尼也認為「被告應該被判處死刑」,布希總統更發表聲明強調對恐怖主義的戰鬥不會結束。以上反應絕對不難理解。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陪審團與受害者家屬重新感受了當年受害者所面對的一切,身心上的煎熬可以想見。對於這場全球共睹之重創美國的浩劫,美國的司法給了一個令人深具啟示性意義的判決。

先不討論在證據不充分下才判處被告終身監禁的正當性,在面對這個唯一能「洩憤」且態度極度挑釁的對象時,尚保有死刑的美國司法,的確是高度理性的迴避了死刑選擇。對美國的人權保障而言,無疑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重要註腳。撇開複雜的國際情勢不論,被告在離開法庭後高喊美國輸了,但說美國輸了,恐怕不盡然。

國內人權團體推動廢除死刑多年,終見死刑立法步向全面相對化,死刑的判決、執行也愈見謹慎。從此次美國對恐怖攻擊被告的判決來看,縱使是「深重的國仇家恨」,似乎都難以支持死刑判決。如果這個判決真有勝負意義,應該是對人權尊重的勝利,無論是對我們,或者是發動戰爭的布希以及恐怖主義者,這都是最好的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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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蘋果日報

冰冰女士:您好!

很抱歉用這樣的方式和您溝通,希望除了這封公開信外,還可以與您有面對面溝通的機會。

首先,要澄清的是,「犯罪的人應該要負起責任,接受懲罰」,一直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強烈支持的理念,我們從不認為犯罪的人有「逍遙法外」的權利。另外,我們也認為被害人的人權應該要更受到重視,社會的資源應該要充分運用到無辜的犯罪受害人身上,而這點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因為這不是任何自發性的民間單位做得到的。

所以,在促進社會更進步、更美好的改革工作中,我們選擇推動廢除死刑,但這不表示我們刻意忽略被害人人權;相反的,我們除了要求政府廢除死刑外,也一直要求政府應該更落實對被害人的保護與保障。

很多人都覺得治安不好,覺得社會暴戾之氣越來越重,依照傳統觀念,認為應該是要「亂世用重典」,「以殺止殺」。可是我們必須指出,依據現代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所做的研究結果,非常清楚顯示,亂世用重典與以殺止殺根本是一種迷思。以陳進興為例,他在1999年被槍斃到今天7 年了,大家覺得社會治安因此而變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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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豪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日前傳來白冰冰女士向總統陳情,要求千萬不可廢除死刑的消息。讀罷感慨至深。死刑存廢問題,在台灣確實未經充分討論,所以才發生了正反雙方連平心靜氣溝通的平台與遊戲規則都還沒出現的窘境。

白女士痛失愛女,稍有人性者無不同聲為之一慟。但是白女士的陳情內容,顯然有許多思考上的跳躍及陷阱,可能她自己都沒有意識到。

首先是「治亂世用重典」的陳年迷思。重典與治安狀況根本沒有因果關係,是民主國家的法律人盡人皆知的常識呀。

從我還是青少年的時候,只要發生兇惡犯罪,就一定有主張用「重典」的「正義使者」出現。換句話說,三十年前的台灣是亂世,二十年前的台灣是亂世,十年前的台灣也是亂世,現在的台灣還是亂世,都需要用重典,而其實「重典(死刑)」根本還沒有廢止。這不是反証了「重典(死刑)」無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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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雲卿

「死刑犯吞電池,敗血症送命」、「頻說我錯了,判死仍尋死」、「向母告白:懺悔信寄不出」、「法務部加強輔導管制,避免憾事重演」,這是95年1月24日中國時報對於羈押在花蓮看守所死刑犯黃志賢自殺所做的四篇報導的標題,這位死刑犯因連續殺害同居女友、前女友及女友的男性友人,在93年12底,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在此,筆者無意評論黃志賢之罪責,或探究其為何自殺,而是希望透過這樣的個案,重新思考死刑存廢的問題。

去年3月,黃志賢曾經向法扶會花蓮分會提出非常上訴的法律扶助,當時會內的法務人員整理這個案件的事實時,發現他連續殺害三條人命,卻仍試圖提出非常上訴而免除死刑,都覺得很憤慨,由此可想而知被害人家屬的巨大憤怒和悲痛,雖然這個案件後來在審查委員會一致認為已無任何辯護空間而未准予扶助,但黃志賢仍不放棄希望,並拜託輔導其二年多的榮譽教誨師李居士轉達,他非常希望能夠在他死前,對於其所受懲罰之相關法律規定有一些瞭解,這樣他才會死得瞑目,為了完成他最後的心願,筆者和會內一位法務專員前往花蓮看守所為他解釋相關的法律疑義,在面談的一個多小時,他一再強調當時會犯下這樣的滔天大罪,是因為喝了酒又吃了一些藥物,才會完全失去理性,對此,他有無限的悔意,但死刑判決已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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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自從施茂林部長上任以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曾多次和部長接觸。不管是陪同國際人權聯盟(FIDH)拜會或者公文往來亦或者間接的針對死刑議題互動,部長不只一次的說過「法務部的政策是朝向廢除死刑邁進…,我不是上任到現在都沒有簽署過任何死刑的執行令嗎?」一度聯盟以為,雖然「生活在沒有死刑的社會」這個目標還未完全實現,但至少在施部長的任內,現階段是實質停止死刑執行的!

但是,12月26日高雄第二監獄的兩顆子彈驚醒了大家,我們才知道,原來「廢除死刑」這四個字根本未曾深刻在部長的心上,那只是拿來應付這些廢除死刑推動者的冠冕之詞。

我知道,當這篇文章見報的時候,會有更多的人質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為什麼你們只關心加害人,那被害人的人權在哪呢?」長期投入廢除死刑運動,和不同意見的人有過無數的爭辯,質疑和回答像套好招似的,一個問題一個答案,但贊成死刑和反對死刑的人誰也無法說服誰。不過,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即便對於死刑的看法不同,所有人對於擁有一個幸福安全社會的期盼卻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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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5 決戰點:夠了沒?

我們面對的不是「壞人該不該罰」的問題。大家都同意壞人該罰(除了丹諾以外)。我們面對的是:罰他要罰到什麼地步?死刑還是終身監禁?

想像一個你最討厭的罪犯。如果他戴上了手銬腳鐐,已經沒有反抗能力,但卻恰好落在你手裡,你會不會殺他?

唔,我想,我不會。有些人會跟我有不同的答案,但是,你一定會至少猶豫一下。這一點遲疑,就是我要講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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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3 丹諾案的反思

我讀丹諾辯詞的時候,深深覺得歷史是那麼不公平、不可靠。那麼受人推崇的歷史文獻,但我讀來只覺得薄弱、矯飾,反而激起我的反感。例如他說被害人才15分鐘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這是什麼話?15分鐘的死是很漫長的,那15分鐘又不是在看電視!如果此說成立的話,則絞刑又何殘酷之有?把婁伯與李歐普吊上去,不用一分鐘他們就死了,按丹諾的標準,算得上是享樂吧。

我因此得到一個啟發:反死刑論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護罪行。否則效果適得其反。(讀到「不算受苦」的說法,我簡直一不小心就會昏了頭說:「快判他們死刑!」)

丹諾式的辯詞最後會推出一個結果,就是反對任何懲罰。一個人如果做錯事,那是因為他窮,他命不好。假如像婁伯與李歐普,既不窮,命又好,還做錯事,那他們就是瘋了。

一切都是「情境使然」。但如果可以把一切推給抽象的文化社會,那還有什麼案子辦得下去嗎?我們抓到一個政府官員貪污,他可不可以在法庭上說:從小我看我爸爸賣菜的時候都偷斤減兩,而周遭公務員無不喝茶看報,所以我就學壞了?毆妻的男子是不是應該拿著女性主義教科書上法庭說:你瞧瞧,這社會很父權,我就是這樣被刻板印象養大的,所以我當然會打老婆囉,不能怪我。那怪誰呢?怪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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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3 中國時報

吳志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法務部長施茂林日前表示,在廢除死刑社會仍有疑慮的前提下,法務部正研究是否引進中國大陸特有的「死緩」制度,即對於被判處死刑確定者,可予以暫緩執行,以觀察有無悔悟;如確有悔改,就可獲得減刑免於處死。但以推動廢除死刑者的立場而言,法務部此舉不啻為開倒車的做法,實非所謂逐步廢除死刑的正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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