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廢除死刑,加州現在進行式
廢除死刑,加州現在進行式 ⊙方潔 2012年11月6日,美國進行了總統、參眾議院議員,以及州長的選舉。部分州並得就重要議題進行公投。其中加州對廢除死刑進行公投,而53%加州選民反對廢除死刑的結果使加州仍然維持死刑。 同時,加州以68%的支持通過修正三振法案。 1994 年,加州選民以七成支持率通過「三振」法,就某些刑罰對第三次被判有罪者規定終身監禁(服刑 25 年後才有假釋機會。)。今年公投的36號提案將一些第三次非暴力、非嚴重重罪之處罰將減輕為該罪通常刑期的兩倍,並允許以前第三次非暴力、非嚴重重罪被判刑者申請減刑。 三振法修正案和廢除死刑提案公投結果不同,...
社論-死刑的再一次確認─肯定最高院改革
2012-11-27 01: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最高法院上周做成重要決定,從下個月起,凡是死刑案件,皆應在最高法院舉行公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已排定將於十二月三日開庭審理吳敏誠殺人案,進行準備程序,由合議庭與檢辯兩方從事言詞辯論之準備,決定言詞辯論庭期。庭期訂定之後,即依期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此項決定,應該視做是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改革。今年年初,五百餘位法官連署推動最高法院的改革,其中一項訴求,即是最高法院應就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案件,舉行言詞辯論,以示對於生命權的慎重。在馬英九總統接見行動聯盟代表、表示認同之後,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已經修改,刪除保密分案的規定,...
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錢建榮 11月16日可以說是司法界的大事,最高法院就像大夢初醒一般,對外表示「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以下是最高法院對外新聞稿的內容: 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 因為被告有沒有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應該如何科刑,都影響被告的權益非常大。對於如果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
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2012-11-22 01:28 中國時報 【林孟皇】 日前媒體報導指出:吳敏誠殺死女友應否判處死刑一事,最高法院將開庭進行「量刑辯論」時,早已引起有識之士的竊喜。近日又看到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一○一年十二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時,我們不禁要為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公開表達肯定之意,這是筆者第一次強烈感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高度。 其實,早在今年初筆者與錢建榮法官等人發起「改革最高法院」連署活動時,在所提出的十大改革訴求中,即已提到:「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
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是尊重生命權與立法權的表現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上個月底有一則被忽略但極為重要的新聞:立院委員會審查最高法院 預算,決議凍結最高法院行政業務費30%,總共548萬元。為的是譴責最高法院漠視法律,數十年來怠惰言詞辯論程序,並要求改進。委員會的決議如下: 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將該法第474條第1項修正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再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另刑事訴訟法亦規範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然,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言詞辯論,亦未陳述不行言詞辯論之理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於法治國之中,...
Schmitz-Justen 法官演講之感想
⊙ 邱顯智 由德國在台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團體主辦之演講,邀請德國北萊茵西發里亞邦高等法院副院長Christian Schmitz-Justen 來台發表精彩演說,德國法官談論之案件及故事,十分發人省思,該些故事於我國實務界亦不乏可供對照之案件,然處理方式與我國迥然不同,實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首先,德國法官提到著名的法蘭克福警察刑求案,該案係發生於德國金融之都法蘭克福,該城有名銀行家之子被歹徒綁票。警方隨後逮捕歹徒,因恐歹徒撕票,故警察威脅歹徒:要將他跟對他有”性趣”的兩名壯漢一起被關到羈押之小押房,並且警方會派專人過來給他前所未有的痛,...
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應受公議(錢建榮)
蘋果日報 2012年07月26日 在大法官網頁上發現更新至101年7月16日的法官聲請案,其中第三案是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違反毒品條例案,合議庭法官聲請的重點除「買毒等於賣毒」的判例違憲外,最重要的是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得處以死刑的規定,提出違憲質疑,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及恣意剝奪禁止原則,不符合「最嚴重罪行」始得處以死刑的規定。且立法者不論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數量、情節,一律要求司法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刑罰,顯已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釋字第669號解釋)、(公政公約第六條),...
無罪推定與法官角色:審檢辯三方鼎談
【編輯前言】 最高法院決議做成至今,已經半年了,可是各界的辯論還是沒有止息。辯論是好事。繼續挖掘下去,會發現這個問題反映出各方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踐,有不同的理解;對法院與法官的角色,也有不同的期待。這一期由本刊(廢話電子報)主編張娟芬專訪審、檢、辯三方,希望能呈現不同觀點,並刺激更進一步的思考與討論。 陳憲裕法官是高等法院法官,在刑事審判上有約二十年的經驗,不久前才以「如何作一個快樂的法官」為題演講,風靡後進法官。李念祖律師除了參與台灣司法改革,也經常處理國際仲裁,對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操作,有第一手的深刻體驗。W檢察官是司法界的新血,正在實務之中努力實踐理想。 【...
袖手旁觀怪裁判
⊙張娟芬 審檢未能分立、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混淆,是當今台灣司法的大問題。今年年初的最高法院決議,以及隨後檢察官的六四靜坐,本刊已於第一期、第九期、第十期持續地討論。 一則劃清審檢界線的決議,似乎演變成一場審檢之間的鬥法。昨日最高檢察署發表意見書抨擊最高法院決議;今天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則立場強硬地回擊。根據報紙報導,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批評,「檢察官起訴不能『草率』,如果沿襲舊例,因『有合理懷疑』,即行起訴,此後袖手旁觀,依賴法院補足、判罪,是不夠嚴謹、不合時宜的做法。」說得好!檢察官「袖手旁觀」,正是問題癥結所在。 這則新聞指出,檢方的上訴理由是法院在審判中沒有調查證據。...
女王變小姐
⊙任君逸 這個回饋寫得真好,而且很有意思。我提供一些你說的法律規定,讓你在運用上多一點素材可以發揮與深入。你同學講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
荒唐的再審制度
張娟芬 2012-04-04 蘋果日報
功虧一簣的強制辯護 抱殘守缺的憲法法院
2012-03-21 蘋果日報(顧立雄、蘇孝倫)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
【今日我最白】司法如何「看起來公正」?
【今日我最白】司法新聞看不懂?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曾君穎 花蓮地院法官陳鈺林,酒後與店家、民眾發生衝突,受到司法院停職處分,並送交公懲會。 法官酒後鬧事,當然不對。他跟誰喝酒呢?跟兩名警官。這兩位警官因涉及賭博電玩弊案,有官司在花蓮地院刑事庭。陳鈺林則是民事庭的法官。如果陳鈺林喝醉了但不鬧事,可以嗎?他們宴飲雖不能證明與案件有關,但瓜田李下,仍然應受批評。法官不該跟被告勾肩搭背,道理簡單明白:這樣我們怎麼能相信法官會公正? 可是,法官長期與檢察官同處一地辦公,在法院大樓裡比鄰而居。法官與檢察官之間且形成長期搭配,就是說:一個案件如果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審理,就必然配丁、戊兩位檢察官。...
最高法院 巴萊
2012-03-15 蘋果日報 (林鈺雄) 位於台北市長沙街的最高法院,是台灣司法實務的火車頭,民刑案件的終審地。這棟建築的二樓有一座大法庭,但卻鮮為人知,因為它的實際作用和台鐵倉庫裡報廢的蒸汽火車頭一樣,憑弔或可,上路免談。台灣的刑事被告,即便是死刑犯,也沒有機會在赴刑場之前,看一眼這座大法庭的真面貌,當然也看不到定讞他們生死的最高法官們。最高法院民事庭上一次開庭辯論已經是嘿嘿嘿的陳年往事,刑事庭更是鳳毛麟角,成了不折不扣的最高蚊子法庭。 閉門審理有失公正 何以淪落至此?向來抗拒開庭言詞辯論的說詞,就是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法律審根本沒有辯論的必要。適用法律問題果真都如此簡單,...
【今日我最白】楊仁壽的司法願景:「保密分案,直接定讞」? (翁國彥)
⊙翁國彥 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新聞餘波盪漾,楊仁壽前院長接連接受媒體專訪,繼續為「保密分案」制度護航。 姑且不論楊仁壽院長堅持保密分案的理由,有諸多邏輯上無法解釋之處(最簡單的質疑:同樣的理由,為何事實審法院不需依靠此一制度來維持審判中立或法官安全?),目前制度是否真的能「保密」到家,作到有心人士完全無法察知承審法官?別的不說,最高法院每一位法官均配有法官助理,助理們每天擠在最高法院那擁擠狹小的辦公室內研究案情、草擬判決,難道不會知道誰誰誰...抽到力霸案之類的大地雷、誰誰誰抽到蘇案或邱案,快被卷宗淹沒了...?更何況現在一般刑事案件上訴三審,動輒2年才會有判決結果。...
【今日我最白】一小步與一大步(張娟芬)
⊙張娟芬 最高法院日前做成決議,今後,法官不會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這樣公不公平呢? 乍聽之下,不公平。案子當然要查得越清楚越好,把壞人繩之以法,以安慰被害人,不是嗎? 案子要查清楚是對的。但誰應該把案子查清楚?如果是《包青天》的法庭,那當然是這位黑面判官大顯神通。但是現代的法庭,是三足鼎立:檢察官代表原告,辯護律師代表被告,雙方互相抗衡;法官應該居於兩者之上,中立仲裁。如果法庭是一場球賽的話,檢察官是攻擊方,辯護律師是防守方,法官是裁判。 最高法院這一項決議的意思,就是告訴法官,不要忘了你是裁判,以後不要雞婆的下場打球。這項決議間接的效果,就是告訴檢察官,以後比賽就要靠你自己了,...
庭內保護的被害人 檢察官不應卸責(尤伯祥、翁國彥)
2012-02-01 蘋果日報 最高法院日前在刑事庭會議中作出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將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至於對被告不利的犯罪事實,法官並不主動調查,而是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若檢察官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此一決議一經公布,引發檢察體系及被害人團體的不滿,質疑最高法院眼中只有被告人權,犧牲被害人權益。不過,犯罪被害人能否在司法程序中獲得保護,並不必然與被告的人權處於對立狀態。強求法院只能擇一保護,恐怕最終二者都無法兼顧落實。
拆除恐龍溫床 改革最高法院
2012-01-04 中國時報 林孟皇、錢建榮 近年來,當國人持續關心大法官的選任程序時,卻忽略最高法院法官與院長的選任事宜。因為大法官為保障人權、維護憲政,雖可以宣告法律違憲,但絕大部分的法律並無違憲爭議。法律的妥當解釋與適用,與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密不可分,而負責這項職責的,主要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最高法院。也就是說,法律的內涵究竟為何,主要是以最高法院的詮釋算數。
體系認錯之艱難(何榮幸)
我見我思-體系認錯之艱難 2011-02-02 中國時報 【何榮幸】 作家張娟芬日前又出了本深刻之作《殺戮的艱難》,希望讀者反覆思辨後再決定支持還是反對死刑。江國慶冤案的逆轉,則讓我們再次看見「體系認錯之艱難」,迫使我們重新思索如何面對草菅人命而又不願認錯的共犯結構體系。 去年五月本報獨家報導監察院針對江國慶案提出糾正時,作家袁瓊瓊強調:「如果中華民國沒有死刑,那麼江國慶這時候就可以回家了。」冤死的江國慶雖已無法回家,錯殺江國慶的體系卻必須道歉與實質平反,...
誰是冤案的共犯(張娟芬)
誰是冤案的共犯(張娟芬) 2011年 01月31日 蘋果日報 埋冤十數年之後,江國慶案終於得到平反。見微知著,從江國慶案適足以檢討冤案發生的原因,與深層的共犯結構。 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盧正案……這些冤案長得都很像,因為這些冤案是有標準處理程序(SOP)的。第一,發生了慘絕人寰的大案子,社會大眾群情激憤。第二,警方或軍方宣布破案,檢方偵查「大」公開。雖然法律說偵查不公開,但是實際上打開電視翻開報紙,哪個案子不是偵查「大」公開?第三,媒體基於對犯罪的痛恨,以及對被害人的同情,大肆報導警方與檢方透露的消息,對被告有罪推定。這個時候,...
量刑法官說了算?~回應聯合報「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這則報導
量刑法官說了算?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2011年1月20日聯合報刊出一則新聞「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 」對於這個判決,我認為有幾點不妥。 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法院對被告量處的刑度,必須適切反映其行為內涵、責任能力及犯後態度。法律雖然未規定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後被告刑度一定可以減輕,但實務上普遍都會將此列為酌減刑度的考量因素,以鼓勵被告在犯後主動、積極提出賠償,以及盡可能撫平被害人的創痛。本案中法院面對被告和被害者家屬和解並且給予四百萬元賠償,卻仍量處極刑,代表法院的量刑並未適切反映被告犯後態度;甚至會讓被告覺得,即使努力提出賠償,仍必須面臨最重的刑罰,...
從個案到通案的正義長路 (李佳玟)
編按:本文將刊登於2010年12月出版的81期司法改革雜誌 。但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2月7日針對高院再更二審的無罪判決聲請上訴 ,因此民間司改會 決定先將本文上網,供社會大眾及法界人士參考。 從個案到通案的正義長路 ~要結束蘇建和三人與被害家屬的煎熬,要讓司法改革產生實際的影響力,需要最高法院擔負起責任,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以行動告訴被害人家屬,他們要的正義在十多年前就已經獲得,如此也讓蘇案再更二審判決對其他纏訟多年的疑案有所啟示。 李佳玟(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一、 前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
法律上死亡概念的考察:以「腦死說」論爭為起點(李明芝)
編按:本文發表在2010年9月25~26日,由台灣社會研究學會所舉辦的「返景入深林:理論與實踐研討會 」的D1場次「人神共憤、依法行政:廢除死刑運動的跨國境爭論」中。 法律上死亡概念的考察—以「腦死說」論述為核心[1] 李明芝 壹、 前言 死亡是非常多元化的概念,也代表著一種社會性的概念,判定何謂死亡,具有某種社會意義含括其中;因此,死亡的判定與法律也息息相關。在每個死亡之判準後面,皆有一個所謂的「意義之決定」(decision of significance),亦即決定「是否某些現象之永久消逝,代表了個人之死亡」[2]。這種決定,重視的某一個「時點」,這個時點代表了死亡的開端。...
大法官不受理死刑釋憲 是失職演出(張娟芬)
中國時報 2010.07.13 觀念平台-大法官不受理死刑釋憲 是失職演出 張娟芬 死刑釋憲案經大法官會議不受理後,受人敬重的資深媒體人王健壯,撰文指出大法官的不受理是司法極簡主義(judicial minimalism,王健壯原文稱為「司法最低限度主義」)。王健壯提出幾個論點:第一,大法官選擇不對死刑存廢問題表態,這一「不作為」背後有著促進民主的苦心。第二,司法極簡主義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十分成功,各州果然陸續修法改進死刑。第三,大法官身掌司法權,應留必要空間給行政與立法權,三權分立的界線不宜輕易跨越。 要評論大法官的不受理是否適當,必須先問,廢死聯盟提了什麼樣的釋憲案。...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中國時報 2010.05.13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本報訊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 但卻引發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的密切關注。原因在於這次槍決結束了台灣自二○○五年十二月以來未執行任何死刑的紀錄。許多改革人士原本期待台灣停止處決的 經驗,將鼓勵其他保留死刑的亞洲國家走上逐步廢除死刑道路,但他們的希望也隨著四聲槍響而破滅。 此外,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爭議,有損處決的正當性,使得國內外觀察人士感到不滿...
死刑廢除前,我們能做什麼?(Joseph L. Hoffmann 教授演講)+「麻州州長死刑諮詢委員會的最終報告」中文版
編按:2007年9月17日,喬瑟夫.霍夫曼 Joseph L. Hoffmann 教授應政大法學院刑事法學研究中心、政大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成功大學法律系、輔大和平研究中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之邀發表專題演講。演講的主題為「死刑廢除前,我們能做什麼?」。廢死聯盟並且翻譯「麻州州長死刑諮詢委員會的最終報告」供大家參考。(全文下載請見下方)
本末倒置的速審法
2009-09-09 中國時報 【張升星】 為了回應社會對於刑事案件久懸不決的不滿,司法院主張制定《妥速審判法》,草案規定刑案審理超過十年或十二年仍未判決確定者,除非可歸責於被告或辯護律師的不當拖延,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頂著「保障人權」旗號,再取個響亮好聽的名字叫「妥速審判」,尤其是涉及法律實務專業障礙,別說是一般民眾,即使是立法委員恐怕也難以分 辨其利弊得失。雖有論者認為上述草案係屬「改革方案」,應予支持,然而無論從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務的角度,《妥速審判法》...
Review of bill closed to rights groups
Review of bill closed to rights groups JUDICIAL REFORM: A bill could put an end to the phenomenon of criminal cases bouncing between courts for years on end, but the legislation is still being drafted By Loa Iok-sin STAFF REPORTER Taipei Times / Thursday, Aug 20, 2009, Page 4 Groups campaigning...
Criminal justice
2009-04-05 Taipei Times Defendants living with mental illnesses are being let down by a court system that critics say is fundamentally flawed By Celia Llopis-Jepsen STAFF REPORTER IN the early hours of June 5, 2007, a gasoline bomb was thrown into Hua Xin Cleaners (華新洗衣店) in Kaohsiung City’s...
死刑案件律師在第三審的辯護角色
死刑案件律師在第三審的辯護角色 第三審不適用強制辯護影響人民權益 郭吉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刑事案件被告應有律師為其辯護,尤其被告面對重罪,或死刑判決之前,更應有適當之律師辯護。這不但是當今國際社會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早有所謂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凡受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罪刑控訴之被告,如自己沒有聘請律師,法院應為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始能進行審判。 但很奇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辯護時,竟然又特別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即第三審被告沒有律師為其辯護,法院仍可進行審判。結果就產生20年來第二審判死刑之被告,有些人在第三審程序中,...
王清峰:死刑執行不妄下定論 盼有矯正局
2008-05-11 中央社 記者王舜薇台北十一日電 內定法務部長王清峰接受中央社專訪指出,上任後對於廢除死刑問題會了解多方意見再作決定,並與民間團體聯繫,討論因應方案,不會妄下定論。而在矯正與更生保護方面,首先必須解決監所戒護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並希望將現行矯正司至少提升為矯正局,提高監所人員專業素養。 王清峰接受中央社專訪,被詢及廢除死刑及推動矯正、更生保護業務相關問題時,作上述表示。 王清峰說,目前社會反對廢除死刑高達百分之八十,但如果有配套措施,例如處無期徒刑、提高假釋門檻等,反對比例則降到百分之四十,所以這個社會也並非堅持非要有死刑不可,比較重要的是使社會治安良好,...
王清峰:濫權檢察官 應該淘汰
2008-05-03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專訪 第一位以律師將接掌法務部長的王清峰,有很多理想,希望讓外界對檢察官耳目一新,律師出身,與檢察官交手的經驗豐富,319真調會調查期間,與檢察官的「過招」更讓她感受深刻,王清峰接受本報專訪時承諾,有信心讓未來的檢察官「走路有風」,而不是成為讓人民害怕、恐懼的檢察官。 習佛多年的王清峰,在談到如何捍衛檢察官純淨的辦案空間時,表示她不怕被罵,有信心為檢察官抵抗任何辦案外力,還說如果部長被罵,那是「消災吉祥」,強調做錯事時,就要勇於認錯,對於少數檢察官的濫權,王清峰支持建立淘汰機制,認為不能鄉愿、放任。
台灣的大法官們應該更勇敢一點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吳豪人 這是法國最著名的廢除死刑鬥士羅貝爾˙巴丹戴爾參議員,在世界反死刑大會前夕透過台灣公視的新聞攝影鏡頭,給予他的台灣友人──司法院翁「院長暨首席大法官」及次席三席四席乃至十三席大法官們──的公開諍言。 一月三十日巴丹戴爾在法國參議院雨果廳接見了我們這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伙伴。儘管對他心儀已久,我們並無心瞻仰巨人,迫不及待地便切入主題:如何說服政治菁英如法國前總統密特朗一樣,抵抗所謂的民意,率先廢除死刑?巴丹戴爾的回答印證了我們所使用的修辭「所謂的民意」。因為,他的第一句話便是:「民意?什麼民意?只有政客才會以民意為藉口,閃避道德抉擇」。 接著,...
法治國拒絕的,是殘酷
2006-6-15 蘋果日報 民間司改會執委高榮志律師 昨日(6/12)國際人權聯盟(FIDH)以「台灣讓死刑更殘酷」召開記者會,並發佈「台灣死刑調查報告」,並對政府提出46點具體的建議,其中最令FIDH調查員驚訝與不解的,就是台灣的死刑犯長期固定佩戴腳鐐,此舉非但不必要、而且明顯地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 當日法務部立即於網上(http://www.moj.gov.tw/ ),發表新聞稿提出澄清並強調:施用戒具予以「保護」,係發現其情緒不穩,有脫逃或自殺之虞,並非作為「懲處」之用,無違反聯合國之規範。 而且,施用戒具需陳報法院或檢察官核准;...
立院修法 唯一死刑罪 刑法全都廢
2006-04-26 自由時報 海盜致人於死改相對死刑 記者彭顯鈞、陳詩婷、黃維助/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召開法案院會,共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八項法案,其中,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將犯海盜罪而致人於死者,由唯一死刑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唯一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也符合現代刑法思潮。 院會除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益勸募條例」外,「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的修正重點,在於未來國有財產局以標售方式處理公有財產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因此,未來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將更具彈性。 至於刑法修正案...
檢察官:死囚懺悔,槍決很不忍
2005-12-29 蘋果日報 捍衛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和檢察官,因為可決定被告生死,心裡上必然承受極大壓力。剛執行完林盟凱、林信宏兩兄弟(因砍殺鄰居判死刑)槍決的高雄高分檢檢察官張金塗就說,有的死囚在行刑前懺悔,下令執行槍決時,真的會很不忍,這是最大的壓力來源。 檢方缺心理輔導 張金塗說,自己八年前擔任高檢署執行檢察官(負責執行槍決)後,並沒有出現壓力過大身心失調狀況,只是在槍決前訊問死囚遺言時,因為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如果死囚表示後悔,真的會讓人覺得不忍,但也只能盡量調適。
廢除死刑!逐步以無期徒刑
2005-12-27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目標,已採取多管齊下的配套措施,希望未來能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並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讓我國成為「無死刑」國家。 法務部表示,這些配套措施均已規劃多年,除了91年正式廢止懲制盜匪條例,預計明年立法院可通過將海盜罪中兩項唯一死刑的罪改為相對死刑的修正案,使我國法律上全無唯一死刑。 另外,立法院二月也已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緩衝期一年半,將於95年7月1日實施。修法重點包括: 一、將罪數併罰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為30年,使觸犯一罪與數罪的刑罰有所差別,且為避免刑度輕重失衡,將死刑減輕後的刑度,規定為無期徒刑;...
海盜罪唯一死刑,廢了
2005-05-20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法務部的廢除死刑政策,再向前邁進,刑法中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海盜罪,昨天被法務部終結,修正後改為相對死刑之罪,至此刑法中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之罪。 刑法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原規定在刑法第三三三條第三項前段之海盜致人於死罪,及三三四條的海盜結合罪。 兩罪的行為態樣輕重不同,但法定刑卻均為唯一死刑,似有刑罰不均之嫌,因此法務部趁通盤檢討海盜罪刑度時,配合兼顧人權及廢除死刑之政策,將之都修正為相對死刑。 修正後的三三三條第三項海盜致人於死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的司法改革意義-為最高法院的決定喝采 ⊙錢建榮 11月16日可以說是司法界的大事,最高法院就像大夢初醒一般,對外表示「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以後一律行言詞辯論」。以下是最高法院對外新聞稿的內容: 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首先於101年12月3日(星期一)上午10時,將就吳敏誠殺人上訴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審前會議),其後將定期就死刑量刑進行言詞辯論。 因為被告有沒有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以及應該如何科刑,都影響被告的權益非常大。對於如果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的案件,...
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是尊重生命權與立法權的表現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上個月底有一則被忽略但極為重要的新聞:立院委員會審查最高法院 預算,決議凍結最高法院行政業務費30%,總共548萬元。為的是譴責最高法院漠視法律,數十年來怠惰言詞辯論程序,並要求改進。委員會的決議如下: 立法院於2003年修正民事訴訟法,將該法第474條第1項修正為「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再此限。」以保障當事人在公開法庭言詞辯論之權利,並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以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另刑事訴訟法亦規範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然,最高法院鮮少召開言詞辯論,亦未陳述不行言詞辯論之理由,已屬徹底蔑視立法權,於法治國之中,...
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應受公議(錢建榮)
蘋果日報 2012年07月26日 在大法官網頁上發現更新至101年7月16日的法官聲請案,其中第三案是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違反毒品條例案,合議庭法官聲請的重點除「買毒等於賣毒」的判例違憲外,最重要的是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得處以死刑的規定,提出違憲質疑,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及恣意剝奪禁止原則,不符合「最嚴重罪行」始得處以死刑的規定。且立法者不論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數量、情節,一律要求司法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刑罰,顯已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釋字第669號解釋)、(公政公約第六條),...
無罪推定與法官角色:審檢辯三方鼎談
【編輯前言】 最高法院決議做成至今,已經半年了,可是各界的辯論還是沒有止息。辯論是好事。繼續挖掘下去,會發現這個問題反映出各方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踐,有不同的理解;對法院與法官的角色,也有不同的期待。這一期由本刊(廢話電子報)主編張娟芬專訪審、檢、辯三方,希望能呈現不同觀點,並刺激更進一步的思考與討論。 陳憲裕法官是高等法院法官,在刑事審判上有約二十年的經驗,不久前才以「如何作一個快樂的法官」為題演講,風靡後進法官。李念祖律師除了參與台灣司法改革,也經常處理國際仲裁,對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操作,有第一手的深刻體驗。W檢察官是司法界的新血,正在實務之中努力實踐理想。 【...
袖手旁觀怪裁判
⊙張娟芬 審檢未能分立、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混淆,是當今台灣司法的大問題。今年年初的最高法院決議,以及隨後檢察官的六四靜坐,本刊已於第一期、第九期、第十期持續地討論。 一則劃清審檢界線的決議,似乎演變成一場審檢之間的鬥法。昨日最高檢察署發表意見書抨擊最高法院決議;今天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則立場強硬地回擊。根據報紙報導,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批評,「檢察官起訴不能『草率』,如果沿襲舊例,因『有合理懷疑』,即行起訴,此後袖手旁觀,依賴法院補足、判罪,是不夠嚴謹、不合時宜的做法。」說得好!檢察官「袖手旁觀」,正是問題癥結所在。 這則新聞指出,檢方的上訴理由是法院在審判中沒有調查證據。...
女王變小姐
⊙任君逸 這個回饋寫得真好,而且很有意思。我提供一些你說的法律規定,讓你在運用上多一點素材可以發揮與深入。你同學講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
荒唐的再審制度
張娟芬 2012-04-04 蘋果日報
功虧一簣的強制辯護 抱殘守缺的憲法法院
2012-03-21 蘋果日報(顧立雄、蘇孝倫)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
【今日我最白】司法如何「看起來公正」?
【今日我最白】司法新聞看不懂?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曾君穎 花蓮地院法官陳鈺林,酒後與店家、民眾發生衝突,受到司法院停職處分,並送交公懲會。 法官酒後鬧事,當然不對。他跟誰喝酒呢?跟兩名警官。這兩位警官因涉及賭博電玩弊案,有官司在花蓮地院刑事庭。陳鈺林則是民事庭的法官。如果陳鈺林喝醉了但不鬧事,可以嗎?他們宴飲雖不能證明與案件有關,但瓜田李下,仍然應受批評。法官不該跟被告勾肩搭背,道理簡單明白:這樣我們怎麼能相信法官會公正? 可是,法官長期與檢察官同處一地辦公,在法院大樓裡比鄰而居。法官與檢察官之間且形成長期搭配,就是說:一個案件如果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審理,就必然配丁、戊兩位檢察官。...
最高法院 巴萊
2012-03-15 蘋果日報 (林鈺雄) 位於台北市長沙街的最高法院,是台灣司法實務的火車頭,民刑案件的終審地。這棟建築的二樓有一座大法庭,但卻鮮為人知,因為它的實際作用和台鐵倉庫裡報廢的蒸汽火車頭一樣,憑弔或可,上路免談。台灣的刑事被告,即便是死刑犯,也沒有機會在赴刑場之前,看一眼這座大法庭的真面貌,當然也看不到定讞他們生死的最高法官們。最高法院民事庭上一次開庭辯論已經是嘿嘿嘿的陳年往事,刑事庭更是鳳毛麟角,成了不折不扣的最高蚊子法庭。 閉門審理有失公正 何以淪落至此?向來抗拒開庭言詞辯論的說詞,就是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法律審根本沒有辯論的必要。適用法律問題果真都如此簡單,...
【今日我最白】楊仁壽的司法願景:「保密分案,直接定讞」? (翁國彥)
⊙翁國彥 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新聞餘波盪漾,楊仁壽前院長接連接受媒體專訪,繼續為「保密分案」制度護航。 姑且不論楊仁壽院長堅持保密分案的理由,有諸多邏輯上無法解釋之處(最簡單的質疑:同樣的理由,為何事實審法院不需依靠此一制度來維持審判中立或法官安全?),目前制度是否真的能「保密」到家,作到有心人士完全無法察知承審法官?別的不說,最高法院每一位法官均配有法官助理,助理們每天擠在最高法院那擁擠狹小的辦公室內研究案情、草擬判決,難道不會知道誰誰誰...抽到力霸案之類的大地雷、誰誰誰抽到蘇案或邱案,快被卷宗淹沒了...?更何況現在一般刑事案件上訴三審,動輒2年才會有判決結果。...
【今日我最白】一小步與一大步(張娟芬)
⊙張娟芬 最高法院日前做成決議,今後,法官不會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這樣公不公平呢? 乍聽之下,不公平。案子當然要查得越清楚越好,把壞人繩之以法,以安慰被害人,不是嗎? 案子要查清楚是對的。但誰應該把案子查清楚?如果是《包青天》的法庭,那當然是這位黑面判官大顯神通。但是現代的法庭,是三足鼎立:檢察官代表原告,辯護律師代表被告,雙方互相抗衡;法官應該居於兩者之上,中立仲裁。如果法庭是一場球賽的話,檢察官是攻擊方,辯護律師是防守方,法官是裁判。 最高法院這一項決議的意思,就是告訴法官,不要忘了你是裁判,以後不要雞婆的下場打球。這項決議間接的效果,就是告訴檢察官,以後比賽就要靠你自己了,...
庭內保護的被害人 檢察官不應卸責(尤伯祥、翁國彥)
2012-02-01 蘋果日報 最高法院日前在刑事庭會議中作出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將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至於對被告不利的犯罪事實,法官並不主動調查,而是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若檢察官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此一決議一經公布,引發檢察體系及被害人團體的不滿,質疑最高法院眼中只有被告人權,犧牲被害人權益。不過,犯罪被害人能否在司法程序中獲得保護,並不必然與被告的人權處於對立狀態。強求法院只能擇一保護,恐怕最終二者都無法兼顧落實。
拆除恐龍溫床 改革最高法院
2012-01-04 中國時報 林孟皇、錢建榮 近年來,當國人持續關心大法官的選任程序時,卻忽略最高法院法官與院長的選任事宜。因為大法官為保障人權、維護憲政,雖可以宣告法律違憲,但絕大部分的法律並無違憲爭議。法律的妥當解釋與適用,與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密不可分,而負責這項職責的,主要是民、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最高法院。也就是說,法律的內涵究竟為何,主要是以最高法院的詮釋算數。
體系認錯之艱難(何榮幸)
我見我思-體系認錯之艱難 2011-02-02 中國時報 【何榮幸】 作家張娟芬日前又出了本深刻之作《殺戮的艱難》,希望讀者反覆思辨後再決定支持還是反對死刑。江國慶冤案的逆轉,則讓我們再次看見「體系認錯之艱難」,迫使我們重新思索如何面對草菅人命而又不願認錯的共犯結構體系。 去年五月本報獨家報導監察院針對江國慶案提出糾正時,作家袁瓊瓊強調:「如果中華民國沒有死刑,那麼江國慶這時候就可以回家了。」冤死的江國慶雖已無法回家,錯殺江國慶的體系卻必須道歉與實質平反,...
誰是冤案的共犯(張娟芬)
誰是冤案的共犯(張娟芬) 2011年 01月31日 蘋果日報 埋冤十數年之後,江國慶案終於得到平反。見微知著,從江國慶案適足以檢討冤案發生的原因,與深層的共犯結構。 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盧正案……這些冤案長得都很像,因為這些冤案是有標準處理程序(SOP)的。第一,發生了慘絕人寰的大案子,社會大眾群情激憤。第二,警方或軍方宣布破案,檢方偵查「大」公開。雖然法律說偵查不公開,但是實際上打開電視翻開報紙,哪個案子不是偵查「大」公開?第三,媒體基於對犯罪的痛恨,以及對被害人的同情,大肆報導警方與檢方透露的消息,對被告有罪推定。這個時候,...
量刑法官說了算?~回應聯合報「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這則報導
量刑法官說了算?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2011年1月20日聯合報刊出一則新聞「性侵殺人 賠錢求活...法官不甩! 」對於這個判決,我認為有幾點不妥。 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法院對被告量處的刑度,必須適切反映其行為內涵、責任能力及犯後態度。法律雖然未規定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後被告刑度一定可以減輕,但實務上普遍都會將此列為酌減刑度的考量因素,以鼓勵被告在犯後主動、積極提出賠償,以及盡可能撫平被害人的創痛。本案中法院面對被告和被害者家屬和解並且給予四百萬元賠償,卻仍量處極刑,代表法院的量刑並未適切反映被告犯後態度;甚至會讓被告覺得,即使努力提出賠償,仍必須面臨最重的刑罰,...
從個案到通案的正義長路 (李佳玟)
編按:本文將刊登於2010年12月出版的81期司法改革雜誌 。但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2月7日針對高院再更二審的無罪判決聲請上訴 ,因此民間司改會 決定先將本文上網,供社會大眾及法界人士參考。 從個案到通案的正義長路 ~要結束蘇建和三人與被害家屬的煎熬,要讓司法改革產生實際的影響力,需要最高法院擔負起責任,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以行動告訴被害人家屬,他們要的正義在十多年前就已經獲得,如此也讓蘇案再更二審判決對其他纏訟多年的疑案有所啟示。 李佳玟(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一、 前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
法律上死亡概念的考察:以「腦死說」論爭為起點(李明芝)
編按:本文發表在2010年9月25~26日,由台灣社會研究學會所舉辦的「返景入深林:理論與實踐研討會 」的D1場次「人神共憤、依法行政:廢除死刑運動的跨國境爭論」中。 法律上死亡概念的考察—以「腦死說」論述為核心[1] 李明芝 壹、 前言 死亡是非常多元化的概念,也代表著一種社會性的概念,判定何謂死亡,具有某種社會意義含括其中;因此,死亡的判定與法律也息息相關。在每個死亡之判準後面,皆有一個所謂的「意義之決定」(decision of significance),亦即決定「是否某些現象之永久消逝,代表了個人之死亡」[2]。這種決定,重視的某一個「時點」,這個時點代表了死亡的開端。...
大法官不受理死刑釋憲 是失職演出(張娟芬)
中國時報 2010.07.13 觀念平台-大法官不受理死刑釋憲 是失職演出 張娟芬 死刑釋憲案經大法官會議不受理後,受人敬重的資深媒體人王健壯,撰文指出大法官的不受理是司法極簡主義(judicial minimalism,王健壯原文稱為「司法最低限度主義」)。王健壯提出幾個論點:第一,大法官選擇不對死刑存廢問題表態,這一「不作為」背後有著促進民主的苦心。第二,司法極簡主義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十分成功,各州果然陸續修法改進死刑。第三,大法官身掌司法權,應留必要空間給行政與立法權,三權分立的界線不宜輕易跨越。 要評論大法官的不受理是否適當,必須先問,廢死聯盟提了什麼樣的釋憲案。...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中國時報 2010.05.13 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本報訊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 但卻引發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的密切關注。原因在於這次槍決結束了台灣自二○○五年十二月以來未執行任何死刑的紀錄。許多改革人士原本期待台灣停止處決的 經驗,將鼓勵其他保留死刑的亞洲國家走上逐步廢除死刑道路,但他們的希望也隨著四聲槍響而破滅。 此外,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爭議,有損處決的正當性,使得國內外觀察人士感到不滿...
本末倒置的速審法
2009-09-09 中國時報 【張升星】 為了回應社會對於刑事案件久懸不決的不滿,司法院主張制定《妥速審判法》,草案規定刑案審理超過十年或十二年仍未判決確定者,除非可歸責於被告或辯護律師的不當拖延,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頂著「保障人權」旗號,再取個響亮好聽的名字叫「妥速審判」,尤其是涉及法律實務專業障礙,別說是一般民眾,即使是立法委員恐怕也難以分 辨其利弊得失。雖有論者認為上述草案係屬「改革方案」,應予支持,然而無論從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務的角度,《妥速審判法》...
Criminal justice
2009-04-05 Taipei Times Defendants living with mental illnesses are being let down by a court system that critics say is fundamentally flawed By Celia Llopis-Jepsen STAFF REPORTER IN the early hours of June 5, 2007, a gasoline bomb was thrown into Hua Xin Cleaners (華新洗衣店) in Kaohsiung City’s...
死刑案件律師在第三審的辯護角色
死刑案件律師在第三審的辯護角色 第三審不適用強制辯護影響人民權益 郭吉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刑事案件被告應有律師為其辯護,尤其被告面對重罪,或死刑判決之前,更應有適當之律師辯護。這不但是當今國際社會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早有所謂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凡受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罪刑控訴之被告,如自己沒有聘請律師,法院應為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始能進行審判。 但很奇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辯護時,竟然又特別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即第三審被告沒有律師為其辯護,法院仍可進行審判。結果就產生20年來第二審判死刑之被告,有些人在第三審程序中,...
台灣的大法官們應該更勇敢一點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吳豪人 這是法國最著名的廢除死刑鬥士羅貝爾˙巴丹戴爾參議員,在世界反死刑大會前夕透過台灣公視的新聞攝影鏡頭,給予他的台灣友人──司法院翁「院長暨首席大法官」及次席三席四席乃至十三席大法官們──的公開諍言。 一月三十日巴丹戴爾在法國參議院雨果廳接見了我們這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伙伴。儘管對他心儀已久,我們並無心瞻仰巨人,迫不及待地便切入主題:如何說服政治菁英如法國前總統密特朗一樣,抵抗所謂的民意,率先廢除死刑?巴丹戴爾的回答印證了我們所使用的修辭「所謂的民意」。因為,他的第一句話便是:「民意?什麼民意?只有政客才會以民意為藉口,閃避道德抉擇」。 接著,...
法治國拒絕的,是殘酷
2006-6-15 蘋果日報 民間司改會執委高榮志律師 昨日(6/12)國際人權聯盟(FIDH)以「台灣讓死刑更殘酷」召開記者會,並發佈「台灣死刑調查報告」,並對政府提出46點具體的建議,其中最令FIDH調查員驚訝與不解的,就是台灣的死刑犯長期固定佩戴腳鐐,此舉非但不必要、而且明顯地違反了「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最低規範」。 當日法務部立即於網上(http://www.moj.gov.tw/ ),發表新聞稿提出澄清並強調:施用戒具予以「保護」,係發現其情緒不穩,有脫逃或自殺之虞,並非作為「懲處」之用,無違反聯合國之規範。 而且,施用戒具需陳報法院或檢察官核准;...
社論-死刑的再一次確認─肯定最高院改革
2012-11-27 01: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最高法院上周做成重要決定,從下個月起,凡是死刑案件,皆應在最高法院舉行公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已排定將於十二月三日開庭審理吳敏誠殺人案,進行準備程序,由合議庭與檢辯兩方從事言詞辯論之準備,決定言詞辯論庭期。庭期訂定之後,即依期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此項決定,應該視做是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改革。今年年初,五百餘位法官連署推動最高法院的改革,其中一項訴求,即是最高法院應就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案件,舉行言詞辯論,以示對於生命權的慎重。在馬英九總統接見行動聯盟代表、表示認同之後,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已經修改,刪除保密分案的規定,...
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最高院死刑言詞辯論 開啟新局 2012-11-22 01:28 中國時報 【林孟皇】 日前媒體報導指出:吳敏誠殺死女友應否判處死刑一事,最高法院將開庭進行「量刑辯論」時,早已引起有識之士的竊喜。近日又看到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決定從一○一年十二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時,我們不禁要為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公開表達肯定之意,這是筆者第一次強烈感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高度。 其實,早在今年初筆者與錢建榮法官等人發起「改革最高法院」連署活動時,在所提出的十大改革訴求中,即已提到:「第三審是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
Review of bill closed to rights groups
Review of bill closed to rights groups JUDICIAL REFORM: A bill could put an end to the phenomenon of criminal cases bouncing between courts for years on end, but the legislation is still being drafted By Loa Iok-sin STAFF REPORTER Taipei Times / Thursday, Aug 20, 2009, Page 4 Groups campaigning...
王清峰:死刑執行不妄下定論 盼有矯正局
2008-05-11 中央社 記者王舜薇台北十一日電 內定法務部長王清峰接受中央社專訪指出,上任後對於廢除死刑問題會了解多方意見再作決定,並與民間團體聯繫,討論因應方案,不會妄下定論。而在矯正與更生保護方面,首先必須解決監所戒護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並希望將現行矯正司至少提升為矯正局,提高監所人員專業素養。 王清峰接受中央社專訪,被詢及廢除死刑及推動矯正、更生保護業務相關問題時,作上述表示。 王清峰說,目前社會反對廢除死刑高達百分之八十,但如果有配套措施,例如處無期徒刑、提高假釋門檻等,反對比例則降到百分之四十,所以這個社會也並非堅持非要有死刑不可,比較重要的是使社會治安良好,...
王清峰:濫權檢察官 應該淘汰
2008-05-03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專訪 第一位以律師將接掌法務部長的王清峰,有很多理想,希望讓外界對檢察官耳目一新,律師出身,與檢察官交手的經驗豐富,319真調會調查期間,與檢察官的「過招」更讓她感受深刻,王清峰接受本報專訪時承諾,有信心讓未來的檢察官「走路有風」,而不是成為讓人民害怕、恐懼的檢察官。 習佛多年的王清峰,在談到如何捍衛檢察官純淨的辦案空間時,表示她不怕被罵,有信心為檢察官抵抗任何辦案外力,還說如果部長被罵,那是「消災吉祥」,強調做錯事時,就要勇於認錯,對於少數檢察官的濫權,王清峰支持建立淘汰機制,認為不能鄉愿、放任。
檢察官:死囚懺悔,槍決很不忍
2005-12-29 蘋果日報 捍衛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官和檢察官,因為可決定被告生死,心裡上必然承受極大壓力。剛執行完林盟凱、林信宏兩兄弟(因砍殺鄰居判死刑)槍決的高雄高分檢檢察官張金塗就說,有的死囚在行刑前懺悔,下令執行槍決時,真的會很不忍,這是最大的壓力來源。 檢方缺心理輔導 張金塗說,自己八年前擔任高檢署執行檢察官(負責執行槍決)後,並沒有出現壓力過大身心失調狀況,只是在槍決前訊問死囚遺言時,因為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如果死囚表示後悔,真的會讓人覺得不忍,但也只能盡量調適。
廢除死刑!逐步以無期徒刑
2005-12-27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目標,已採取多管齊下的配套措施,希望未來能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並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讓我國成為「無死刑」國家。 法務部表示,這些配套措施均已規劃多年,除了91年正式廢止懲制盜匪條例,預計明年立法院可通過將海盜罪中兩項唯一死刑的罪改為相對死刑的修正案,使我國法律上全無唯一死刑。 另外,立法院二月也已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緩衝期一年半,將於95年7月1日實施。修法重點包括: 一、將罪數併罰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為30年,使觸犯一罪與數罪的刑罰有所差別,且為避免刑度輕重失衡,將死刑減輕後的刑度,規定為無期徒刑;...
海盜罪唯一死刑,廢了
2005-05-20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法務部的廢除死刑政策,再向前邁進,刑法中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海盜罪,昨天被法務部終結,修正後改為相對死刑之罪,至此刑法中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之罪。 刑法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原規定在刑法第三三三條第三項前段之海盜致人於死罪,及三三四條的海盜結合罪。 兩罪的行為態樣輕重不同,但法定刑卻均為唯一死刑,似有刑罰不均之嫌,因此法務部趁通盤檢討海盜罪刑度時,配合兼顧人權及廢除死刑之政策,將之都修正為相對死刑。 修正後的三三三條第三項海盜致人於死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Schmitz-Justen 法官演講之感想
⊙ 邱顯智 由德國在台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團體主辦之演講,邀請德國北萊茵西發里亞邦高等法院副院長Christian Schmitz-Justen 來台發表精彩演說,德國法官談論之案件及故事,十分發人省思,該些故事於我國實務界亦不乏可供對照之案件,然處理方式與我國迥然不同,實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首先,德國法官提到著名的法蘭克福警察刑求案,該案係發生於德國金融之都法蘭克福,該城有名銀行家之子被歹徒綁票。警方隨後逮捕歹徒,因恐歹徒撕票,故警察威脅歹徒:要將他跟對他有”性趣”的兩名壯漢一起被關到羈押之小押房,並且警方會派專人過來給他前所未有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