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解其中味?

編按:我們的司法公民記者培訓「廢字第一號」,於六月十日光榮結訓!本來五月中就該結束了,但是欲罷不能,追加了三堂課。六月十日是我們的成果發表會,並將於會中頒發新聞獎給表現最傑出的一組。在此刊出「廢字第一號」的臉書對話一則,用深入淺出的語言,討論「自白」的證明力。彷彿爐邊閒話,但卻直指冤案的核心,破解自白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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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琇琪

  其實關於自白這一部分,我心中一直有疑問,因為覺得嘴巴說出的話,一點證據都沒有,根本不知道說話人心中和腦袋瓜會想些什麼,而且話語是一個很奇妙的東西,它或許是因為被別人脅迫,或許基於人情壓力什麼的,反正有很多原因啦,一點都說不準。覺得把自白當作證物,似乎不太合理。

  但是法律卻規定說,它可以是一種證據。對於這一部分,會有疑問,是因為一定發生過頂罪的情況吧!!只要一個人出來,說這件事情是他做的,  警察和檢察官就會像發現寶物一樣,抓住他不放,也不管證據是不是兜得起來,如果法官還是將他判罪的話,我真的很懷疑,法律,到底保護了誰??

  從鄭性澤這一個案子,我的問題又浮現出來。法官基於鄭性澤的自白,和一些前後矛盾的證詞就定了罪,也不管人證物證的,判決書也是充滿創意??那天在聽說明的時候,不知道為什麼,心中一直出現曹雪芹的「滿紙荒唐言,誰解其中味」。我並不是說法官的判決書是荒唐言,而是說我們真的都不懂其中味,其中就包括「自白」這一味。(或許判案法官的心情跟曹雪芹一樣,覺得我們「凡人」都不懂他的味。)

  後來經過同學的說明,他說他印象中,刑事訴訟法似乎有修改規定,自白已經不再當作證物,而是一種補充條件、輔助條件,而且,它的重要性一再地降低,甚至要等到最後物證都出來了,才可以問自白。

  但是羅秉成律師補充,實務上,根本不會是這種程序,因為先問自白這一件事,行之有年,怎麼可能說改就改,慣例和想法是很難改變的,再者,自白給辦案人員一種基模,讓他知道朝哪一個方向辦案比較正確(或者比較方便),自白是一道關鍵鑰匙,說放棄就放棄,難!!再加上,對辦案的相關人員,為了判決書的完整性,為了快速結案,為了安撫社會大眾情緒,為了自己的考績壓力,就因為一句「物證不完整」推翻所有自白。

  縱使制度面跨得過,法官心態方面還是跨不過呀!!

  原來,我心中的疑惑,制度面上早已有了解答,但是好像又多了一個問題:司法界的心態。我知道這是思想面的,要改要一段時間,但至少已經做到制度面上了,只希望,司法,要不斷的進步,無論如何!!!

* 本文刊登於第十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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