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定是巧合」~刑事組長的兩號大法官釋字

「這一定是巧合」~刑事組長的兩號大法官釋字

文/邱顯智(鄭性澤案律師)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跟釋字第433號解釋的聲請人,都是同一人,也就是前豐原分局的刑事組長。

      一人聲請兩號解釋,還都做出解釋,以大法官解釋的「產量」,不得不說組長成果驚人。

      兩號都是針對公務員懲戒法。原因是組長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

      因為組長的屬下組員七個人,偵辦一起惟一死刑案件時,涉嫌刑求四個被告,被告自白,宣布破案之後,又被台北的警察宣布兇手另有其人,造成一案兩破,實在很尷尬。

      台中這件雖然被告自白,但從頭到尾經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判無罪,最後無罪定讞,司法認為台北的警察破的這件,被告才是真兇。

      問題來了,被豐原分局抓去的四位被告,不是真兇怎麼會自白?
經監察院調查,被告等表示:

      「在豐原分局初訊或借提訊問時,在豐原分局刑事組、豐原分局五樓禮堂、馬岡派出所、或警車上遭受警察綑綁、毆打、灌水、電擊等非法手段逼供,致渠等因不堪忍受折磨,不得已才供認不實之自白等語。」

      證人表示:

      「證人即同所羈押之衣0華、林0陽、柯0為等亦分別證稱:『與魏0成同監時,看到魏0成被借提回來,身體均有受傷,他痛苦呻吟,下體被電,水腫嚴重,借提出去一次比一次嚴重,他氣喘困難,他被借提出去,回來就好像快死了。』」

      因此彈劾組長、分局長「監督不周」,並把涉案的7名員警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後來,台中地檢署對其中6名員警不起訴,僅起訴其中一名小隊長,但該小隊長起訴後,地院判無罪、台中高分院維持原判後,無罪定讞。

      組長即以該分局員警後來,並無一人受到追懲為由,認為既然後來沒有人有事,司法也還員警清白了,為什麼會有監督不周?因此認為公懲會的撤職處分非常冤枉,所以:

      第一個是釋字第396號解釋所涉及的:
      公懲會只有一審,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上訴訟權的保障?

      第二個,釋字第433號解釋所涉及的: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九條就公務員如何之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何種類之懲戒處分僅設概括規定,及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關於撤職及休職處分期間之規定,有沒有違反憲法上對公務員的保障?

      組長為自己的權利而奮鬥的精神,也實在令人敬佩,但是組長不知道有沒有想過,如果這個案件,台北的警察沒有一案雙破的話,這四個已經「自白」,涉犯惟一死刑案件的被告,下場不知道會是甚麼。

      另外,經過十年後,當年獲得地檢署不起訴的豐原分局李姓員警,已高升為豐原分局刑事小隊長,負責偵辦鄭性澤案。

      而鄭性澤指出警方刑求的態樣,毆打、電擊下體、灌水,幾乎跟當年與魏0成同監的證人所述一模一樣。

      這一定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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