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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楊添圍醫師發言稿
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楊添圍醫師發言稿
整理/劉采甯(廢死聯盟倡議專員)、彭筱茹(廢死聯盟法務專員)、2025春季實習生
大眾對精神鑑定高度期待,卻忽略實務上的限制
首先,社會對於精神鑑定有很多期待,認為醫師能解決許多問題,但這些年來,情況其實變得更為複雜。
以《兩公約》為例,台灣精神醫學會作為世界精神醫學會的同體會員,至今仍保有會員資格。2003年,世界精神醫學會基於《兩公約》的立場,對死刑與精神鑑定做出立場的改變。《兩公約》中提到「special barrier」,應指人、事、物的障礙,而非指身心障礙,中文都譯為「障礙」,容易造成誤解。這裡的三項障礙分別為自我辯護能力(即就審能力)、有限的道德可責性(可解釋為責任能力),以及對死刑性質的理解(即受刑能力)。但113憲判8卻將這三項全數交由精神科醫師鑑定,顯然對醫師的期待過高,卻未顧及實務上精神醫師所面臨的限制。
2003年,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WPA)發布馬德里宣言,建議全球精神科醫師不得參與死刑執行,也禁止對於死刑犯受刑能力的評估鑑定。原因在於,精神醫師的職責是「不傷害」,若鑑定結果為「具受刑能力」,即可能導致被執行死刑,違背醫學倫理;但若為避免執行死刑而作出不實鑑定,則違背誠信與中立。因此也有人指出,WPA其實立場上反對死刑,儘管未明言,但其立場一貫清楚。
然而,至2023年,WPA在面對仍保留死刑的55個國家,選擇在維也納大會修正立場。強調「國際法與各國法律均禁止對精神疾病者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並認定障礙者應受到自我辯護能力、道德可責性、理解死刑性質的保障」。
WPA指出,精神障礙者常被剝奪許多法律保障,尤其死刑犯容易罹患精神疾病,這是WPA用統計與描述一直強調的事。因此,他們主張精神科醫師應主動介入,協助防止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而這必須要修正WPA本來的立場。若精神科醫師不作為,精神或智能障礙者被判處死刑與遭受死刑的機率會高度增加,而這是違背精神科醫師倫理角色的。所以WPA建議在可能判處或執行死刑前,應先評估其精神健康,以保障其人權。WPA也希望精神科醫師可以協助法庭,確保司法制度能與現代醫學與人權理念同步發展。
雖然WPA曾不鼓勵精神科醫師參與死刑執行或進行受刑能力評估,但並未阻卻精神科醫師協助死刑案件的抗辯。這便引出一個問題,即「抗辯應該發生在哪個階段?」此外,精神科醫師也不阻卻以治療為目的,處理受刑人或看守單位面臨的痛苦。但若因就審能力有問題而停止審判,醫師是否應治療其至具就審能力,使其能接受判決與執行?這是一項倫理議題,雖非本次討論重點,仍值得關注。
WPA呼籲精神科醫師在各訴訟階段積極參與健康評估,以保障三類人群不遭死刑判決或執行,包括責任能力不足、就審能力不足與受刑能力不足者,同時也應協助辯方與法院辨識相關障礙,並提供法律與科學觀點。然而,也有評論指出,該學會立場的轉變,使精神科醫師承擔另一層倫理壓力。畢竟責任能力與就審能力的評估相對明確,受刑能力則仍存在爭議。
吳建昌醫師在《月旦醫事法學》指出,馬德里宣言立場明確不支持參與死刑相關評估,但許多國家仍未廢除死刑,例如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認為,因最終裁判由法官做出,精神科醫師可進行受刑能力評估,倫理上尚可接受。雖然該立場與世界精神醫學會趨近,卻仍無法完全排除倫理爭議,只能說尊重各個會員與鑑定單位合理的判斷。英國精神醫學會因本國已廢除死刑,明確反對死刑,但考量其會員可能在大英國協地區執業,所以並不完全禁止有英國精神科醫師執照者進行受刑能力評估,但未具體建議評估方式,僅提醒面對倫理問題時應與同儕諮商。但英國沒有死刑,相對可以避開這些困境。
另外,也強調鑑定的風險所在。WPA所稱的「精神疾病」包括發展與智能障礙,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所稱的「心理社會障礙」不同。WPA仍依循APA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與「國際疾病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兩大診斷準則,其對精神疾病的界定較為嚴格。我們今天不討論其是否與公約衝突,而是聚焦於是否只能以三類疾病,或是鑑定精神障礙與智能障礙存在與否,作為不得判處死刑的依據,這樣的認定可能具有雙面性。在113憲判8解釋之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界對此已有分歧,擔憂會員因職務要求(如:軍醫),會被迫進行鑑定,台灣精神醫學會與台灣司法精神醫學院目前對此無共識,這是我們能表達的唯一立場。而楊添圍醫師僅代表松德醫院的鑑定團隊表明立場,拒絕受理此類委託。
為何「精神疾病」、「發展障礙」、「智能障礙」會成為問題?
就審能力目前並無明顯倫理爭議,已有刑事訴訟法作為依據,實務案件也多。其他國家確有操作死刑受刑能力評估的經驗,如美國、日本等。因此,雖立法上有爭議,實務定義並不難建立,也可能發展出國際檢測標準。
然而現實困境在於,可能找不到願意受委託進行受刑能力鑑定的單位。對此,我們去年曾接獲刑事廳詢問,是否願意進行此類鑑定。我們重申,目前學會對此並無一致立場,只達成「沒有共識的共識」,尊重各鑑定單位對死刑與倫理的態度。據了解,即使是軍方也不太願意接此類案件。曾有軍方同仁表示,若仍沿用1976年馬德里宣言,他就能以此為由拒絕鑑定。我也必須誠實地說,WPA當初調整立場,是為了回應身心障礙者遭不當對待的情況,但這也使我們在實務操作上陷入極大的困境。
目前法律上尚無明文允許僅評估「有無嚴重精神疾病」來決定是否具受刑能力,但部分實務做法似乎已如此進行,這種「單一標準」的操作,正是雙面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