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謝煜偉教授發言稿

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謝煜偉教授發言稿

整理/劉采甯(廢死聯盟倡議專員)、彭筱茹(廢死聯盟法務專員)、2025春季實習生

 

首先,在《執行死刑規則》的修正重點中,新的規定顯得不太對稱。舊規定主要著重於「程序進行中」,而新規定的第三款與第四款則強調「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修正理由指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屬於開啟非常救濟程序,因此程序一旦啟動,就不應執行死刑。

但若此標準一致,聲請再審是否也屬於開啟非常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當然算。然而,規定卻作差別對待,要求須有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才認定不得執行死刑。同樣地,聲請憲法法庭釋憲是否等同開啟憲法訴訟程序?按憲法訴訟法應屬當然,但規則卻認定只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才算開啟救濟程序,而聲請再審與釋憲不算。這種差別待遇是否違反憲法、113憲判8或相關訴訟法意旨,值得深思。

 

《執行死刑規則》修法前後的矛盾

錢律師提到,修正後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配合《執行死刑規則》進行變更,將原本的「程序進行中」改為「提起非常上訴」、「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及「暫時處分之裁定」。

有趣的是,2024年1月法務部的新聞稿指出,只要救濟程序尚未完結,便不得執行死刑。當時37名死刑犯皆已聲請憲法訴訟,其中一人並聲請非常上訴,訴訟程序尚未終結,因此尚無法送部長令准執行。新聞稿還強調,若無視法治貿然執行,才是違法。如今的新規則顯然與當時說法相矛盾,彷彿法務部自打嘴巴。他們甚至表示,如要立即執行死刑,除非刪除救濟程序,但這是否符合法治及兩公約,值得省思。

另一則也是2024年1月的新聞稿提到,民國109年度修正《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將最高檢察署的審核要點併入規則中,並未新增執行條件,可見去年1月法務部的立場與現在相衝突。更諷刺的是,當時新聞稿還製作了兩張精美圖卡,顯然,法務部當時認為,不執行死刑是理所當然,因為各項救濟程序仍在進行,依兩公約及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都不該執行死刑;同時也強調,死刑審核事項始終都是那七項規定。那麼問題是,為何現在會有如此急轉彎?其背後目的又是什麼?

 

《執行死刑規則》弱化程序保障,有違憲之疑慮

接下來,我們要討論核心問題。從法律層次來看,最高層級可以追溯到113憲判8中所提到的「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若再往下一層,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其實已經內含實質審酌的條款,若執行檢察官認為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可以再行審核。換句話說,即使法務部已核准執行命令,最終執行與否,仍可由檢察官依據實質審酌自行判斷,而不必拘泥於是否進入特定程序階段。

這種實質審酌的觀點,其實過去最高檢察署的審核要點也落實了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的精神。只要有合理懷疑,例如:當事人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檢察官或被告聲請再審,或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等,都是基於實質審酌是否符合再審、非常上訴或違憲理由的考量,這正是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既然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並未修正,那我們是否可以僅憑形式上的訴訟程序是否開啟,來決定是否執行死刑?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審視這次《執行死刑規則》的修正重點,可以發現:若當事人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許還可以理解為是否開啟程序的內部評估階段,但若是聲請再審或聲請釋憲,依照刑事訴訟法與憲法訴訟法,早已屬於明確的程序啟動。這樣比較之下,新修規則中的第3、4、5款就顯得極為不均衡。為什麼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被承認是程序啟動,而聲請再審與釋憲卻不被認可?若要主張標準一致,這顯然存在嚴重的內在矛盾。

接下來,我們要回到113憲判8的判決意旨。該判決主文中反覆強調兩個重點:一是「最嚴重的犯罪類型與情節」,這屬於實體要件;二是「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這是程序保障的核心。雖然113憲判8並未直接提及死刑執行的問題,但我在言詞辯論中曾多次主張:「判決確定後,被告長期關押於看守所等待執行,本身即為明顯違憲」。然而,大法官並未正面回應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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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判決未直接指出《執行死刑規則》或審核要點是否違憲,但顯然,這些規則與要點理應納入死刑制度整體審查的一部分。依歷來大法官的解釋,在審查某項制度是否違憲時,不能只看條文本身,還必須整體考量其適用情況與相關附屬行政規則及命令。換言之,113憲判8所要求的「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不僅適用於偵訊過程中的強制辯護或一致決等具體要件,也同樣適用於死刑執行階段的各項程序保障。即便113憲判8未明言涉及《執行死刑規則》,也不能據此主張可以弱化保障。若制度現狀未加強對死刑正當程序的保護,反而透過修法減損保障,這就明顯違反了113憲判8所強調的原則。

我認為,這個問題其實並不複雜,關鍵在於,「非常救濟程序究竟何時視為『開啟』」。例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當然是程序開啟;被告或檢察官提起再審,也無庸置疑屬於救濟程序;依《憲法訴訟法》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亦然。目前可能存在爭議的是,被告僅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是否算是程序「開啟」?即便撇開這點不談,至少再審與釋憲部分,是明確無誤的程序啟動。

如果在這些尚未終結的救濟程序進行中,法務部卻依據修正後的《執行死刑規則》,宣稱可以核准執行死刑,這不就是昭然若揭、寫在額頭上的違憲嗎?所以,我認為今天與談最重要的其實只有一件事,「當救濟程序尚未終結時,行政機關竟認為可透過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核准死刑執行,無庸置疑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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