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 / 工作坊
透過研討會、工作坊,發展研究、自我培力、跨界交流。
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詹森林前大法官發言稿
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詹森林前大法官發言稿
整理/劉采甯(廢死聯盟倡議專員)、楊雁(廢死聯盟法務主任)、2025春季實習生
這次《執行死刑規則》的修訂,讓我想起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下簡稱「憲判八」)我的意見書最後一段所提的內容。原本憲判八的本意,是希望台灣能更嚴肅看待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的產生與執行,甚至明確提到,至少針對當時的37位聲請人中,現今僅剩36位提出非常上訴者——應更加謹慎。沒想到法務部卻彷彿如我的意見書中所擔憂的,將憲判八視為執行死刑的依據。
今天的討論,是希望憲判八的精神能夠被真正實踐。憲判八的核心意旨,是將死刑偵訊、審理及執行程序法治化,也就是納入法律規範,而非僅以命令來規範。這其實只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即便一個人觸犯最嚴重罪刑,要結束他/ 她的生命,也應在一個明確且合法的程序中完成。
我們當然尊重法務部作為國家最高執法機關的地位,但即使死刑在現階段仍被認為合憲,也應讓受刑人是在法律下伏法,而非在命令下伏法。這對於重視人權的法治國家來說,是最基本的要求。希望法務部不要急於修改《執行死刑規則》,而應依憲判八的意旨,乃至更嚴格的人權保障標準,透過立法程序完善整體制度。
法務部的修正理由書中提到「希望死刑判決能盡速執行」,這在法治國家中是可以理解的訴求。但法律人往往需要在兩害中取其輕、兩利中取其重。當前死刑雖被認為合憲,但若為了穩定民心而加速執行,恐怕並非最大利益所在。
更應思考的是:這些受刑人是否理解自己為何須接受死刑,這才是制度真正應追求的價值。
若死刑作為法制中的必要之惡,應當符合法治與人道
對於這次法務部快速推動規則修訂與執行,我個人認為,我們可以對法務部有更多要求,以及檢視這次的執行,是否也有其更重要的利益考量。當然,不必將此與政治聯想,但即便如此,法務部作為最應重視人權的行政機關,應該更細緻地研讀憲判八的真正意旨與具體要求,並努力實踐。
遺憾死刑仍是台灣現行法制中的「必要之惡」,但應讓這個「惡」的實施過程,儘可能溫和與人道。例如:死刑確定後,是否應提前通知受刑人,而非當天突然告知。每位受刑人對死刑的接受與反應不同,有些人希望提前知道,以便懺悔、與家人道別;有些人則寧可當天得知,避免長時間的心理折磨。
針對個別狀況,也許可以建立一個更具彈性的制度,由監獄主管結合個案評估結果,與執行檢察官討論,選擇最合乎人道的通知方式。例如:有些受刑人甚至可能透過間接方式表達希望提前獲知,以完成最後的準備;但也有可能在長時間等待中出現輕生行為,這些都需要審慎考量。
總結來說,當死刑不得不存於法律體系中時,採取最符合法治與人道的方式來執行,正是法務部無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我們能對其建言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