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羅秉成律師發言稿

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羅秉成律師發言稿

整理/劉采甯(廢死聯盟倡議專員)、王昱翔(廢死聯盟法務專員)、2025春季實習生

 

先就這次《執行死刑規則》修訂的瑕疵談起。剛剛詹森林前大法官說法務部應該是最有能力談人權,其實法務部的法制能力應該也是最好,畢竟有法制司與人權科,然而這次的法制作業顯然有問題,值得檢討。先程序後實體,所以先把這次法規預告的過程裡面發生什麼問題說起。

 

本次修法的程序正當性瑕疵

這次法規預告的問題,需稍作解析才看得出來。所謂程序正當性,雖然法規命令可以由主管機關修正或發布,但法治國原則下,仍有一定程序作為的要求。行政院在(民國,下同)112年對法規命令進行調整,當時我還在做行政院政務委員,這是為了因應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尤其關於良善法規的要求。美國在法規影響評估方面要求極細,我國部會難以全面執行,因此採循序漸進策略,優先在法律案推動人權影響評估。今年行政院已針對報院的法律案通過相關規定,但目前尚未要求法規命令適用。事實上,法規命令更應納入人權評估,因為立法程序較長,外界有充分機會介入;但法規命令通常由部會自行制定發布,缺乏制衡,極易淪為突襲立法。

在外部壓力下,雖然行政院曾以秘書長函(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的方式要求預告程序調整,但拘束力不強。這次《執行死刑規則》的修正,就涉及此問題。法務部引用該函中第3點,草案的預告應該要60天,但得訂較短期間,以這次修訂法務部聲稱是以「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這款,所以依此僅公告10天。實際上,法務部在「眾開講」的預告確實是指出修正是為配合《憲法訴訟法》的施行,而非針對憲判字第8號判決。老實講,目前最應該因為憲判8的出現去調修,尤其在受刑能力的問題與《執行死刑規則》有關,但法務部卻選擇忽視,反倒是退回去說是配合《憲法訴訟法》。

在預告之後民團有向法務部表示質疑,說明預告修訂時間太倉促。法務部對民團質疑預告期過短的回應,是引用該院函自圓其說。從時間點來看,《憲訴法》自111年施行至今已三年,但是實施以來的這三年有出現什麼問題、《憲訴法》和《執行死刑規則》之間有什麼矛盾衝突嗎?法務部要「因應《憲訴法》的施行」是要因應什麼?這其實是一個假議題。

 

修法理由是假議題、並非真正理由

因為在此之外,預告文中同時提到另一修法理由:「為明確不得執行及停止執行死刑的事由」,這才是真正修正的目的。條文中最關鍵的是第2條,原條文第3款只要「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進行中」就不得執行死刑,修正後卻限定為「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才能阻止執行,其修法理由說是為了「明確」要件,但如果是這樣解釋顯然是亂解釋一通,因為相對從寬的要件已經從嚴,而且有新舊法變更的問題,這兩個已經變異了規範的範圍。再審原來只要有再審程序進行中,也改為需要法院下停止執行裁定,這是嚴中加嚴,因為有些再審開啟不一定停止執行。

接下來,修正後的第2條第5款「有無憲法法庭依《憲訴法》第43條規定作出暫時處分之裁定」,舊法時期只要釋憲程序仍在進行中,不一定需要暫時處分裁定即可暫停執行死刑,當時也不會要求提出暫時處分,現在卻嚴格要求必須有暫時處分才得停止執行,否則可直接執行。

因此這次修法爭議最大的,就是第2條第3、4、5款,因為這幾款幾乎完全將原本還有可能減少死刑執行的門給關起來了。回想剛才講的修法理由,是為了配合《憲訴法》的修正,特別是關於明確執行與否的規範。看起來,這樣的說法只有第5款稍有關聯,因為它與《憲訴法》第43條的暫時處分制度有關,至於第3款與第4款,根本與《憲訴法》無關,也不能因此縮短預告期間,這只是呼攏我們。

立法理由在第2條的說明欄第4點開始提《憲訴法》,意思是《憲訴法》有暫時處分的規定,所以為避免憲法法庭繫屬中且經裁定暫時處分之案件被執行,要明確規範不能執行。問題是,《憲訴法》有暫時處分的規定,與死刑執行本無直接關係,現在卻牽強套用過來,要求死刑案必須獲得暫時處分才能暫停執行。這完全曲解所謂「配合法律修正」的理由。《憲訴法》實施三年多來,是否有導致死刑執行規則窒礙難行?並沒有,也沒產生法律矛盾或衝突需要修正。更不用說再審與非常上訴乃至赦免,也與《憲訴法》無關,卻一併被縮短為10天的預告期,根本說不通。因此監察院應該糾正此案,糾正此案的法遵根本沒有做到他應該做到的事情。

再來看到立法總說明「四、增訂執行程序從新,本規則亦適用於修正前已判決死刑確定案件」,說明了新舊法適用的規定,這裡沒有「明確化」的問題。他們很清楚新舊法在條件上已經緊縮,才明文規定本規則自昨天開始施行,已提出聲請而尚未訴訟終結的再審、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案,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這就是不溯及既往的規定。因此,第11條之1突顯「明確化」與「配合法律修正」兩大理由都是假議題,不應該預告10天就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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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可能是為配合檢察總長之非常上訴節奏

接下來我做個政治上動機的猜測:第一,可能與反廢死公投有關;第二,是準備再啟動死刑執行。黃麟凱可能只是第一人,當時篩選後先執行他,接下來還有36件已聲請非常上訴,現在在檢察總長手上。依憲判8號的精神,這些案件應由他審查是否提非常上訴,這36個死刑犯是否都會提,要打一個問號。希望都能提,也希望最高法院最後都開啟,讓這36個案子都能依照憲判8的標準和條件底下,重新審查到底是不是能夠判死刑判決、或甚至有其他判決。

如果不是跟反廢死相關的政治動機,我揣測法務部和最高檢有節奏上的配合,因此《執行死刑規則》此時改動,檢察總長可能就是準備要出手了,有些人可能會提、有些人可能就被「歉難辦理」。我們主張非常上訴以憲判8的精神來看,只要我們有所主張,檢察總長就應該要提,因為這是憲判8號賦給當事人的非常上訴請求權。非常上訴制度檢察總長有專屬權,他沒有提起的義務,但我們去解讀憲判8的精神和意旨,特別是我們主張「是否屬於情節最嚴重之罪」這件事,檢察總長應該沒有自訂標準的餘地,而應讓法院依憲判8重新審查個別案件是否符合。陳思妤律師、林慈偉老師和我先前就聯名寫了一篇文章(羅秉成、林慈偉、陳思妤,《論憲法判決後的特別非常上訴救濟──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月旦律評第34期(2025年1月)),把這些主張都寫得很清楚。但法務部可能沒讀進去,才會有黃麟凱的執行,那一案就是自己審查,審查後覺得是情節最嚴重之罪於是就槍決了。現在《執行死刑規則》這樣修正,假設檢察總長是已經準備出手,除非昨天在規則生效前聲請救濟,才有迴避死刑的保護傘,否則那些尚未聲請釋憲、再審者,就無法再受到保護。

 

坑坑疤疤的法制作業程序

今天的座談,廢死聯盟是在10天內籌劃的,他們已經知道法務部在開快車,但沒想到被超車,雖然《執行死刑規則》已經生效,但這個座談會仍然要召開。這些程序上的瑕疵,以及實體內容的不當都應該被檢視。針對法務部在新法施行前在「眾開講」上「綜整回應」的理由,可以知道他就是要快刀斬亂麻。因為民團有要求他們預告期太短,應該要做學者專家、利害關係人的諮詢,他也完全無視。他們引述112年10月23日的函文,說法規命令原則上應預告60日,但若有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的情況,得縮短預告期。法務部就是以此為由縮短預告時間,並聲稱是為了配合《憲訴法》的修正,但如我剛才已經指出來的,這次修正的5條中,真正與《憲訴法》相關的只有其中一款,為了三年前就通過的《憲訴法》而修訂,牽強到不行,那三年前就應該動了!而且在憲判8之後動,還開倒車、反其道而行!

然而我還要問,他們真的有符合上開函文規定嗎?這次修法的內容中,包括與《憲訴法》無關的部分,例如再審、非常上訴、宗教理由等,這些無法作為縮短預告期的理由,這樣夾帶條文的行為,並未遵循基本程序規範。這樣的作為值得被嚴正檢視。從這次的修訂可以凸顯,法規命令的預告和透明化制度是問題很大的,像這種重大人權議題都可以在10天內就草草處理掉。

再來針對我們質疑法務部沒有做公眾的意見徵詢,「綜整回應」的第4點回應是,法務部在111年、112年,以及最近一次在114年3月6日,有邀請公民團體、專家學者及實務機關代表召開多次會議。但是在114年以前開的會議應該都可以忽略了,因為草案是最近才預告,那先前這幾次會議的資料應該調閱來看這次的草案有沒有認真討論過。

另外,在整個修法過程中,根本沒有提出「主要替代方案、支持所擇方案」的理由,也沒有「發布法規與參據之關鍵實證資料和其他資訊間之關聯性」也沒有。說白了,就是在他所謂那幾次專家民團會議廣納意見後提出本草案,整個法制作業程序坑坑疤疤!不像一個法務部該有的作為,應該被好好檢視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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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憲判8精神應將死刑執行之要件修嚴

如果真要這樣修,至少要平衡一點。依據憲判8的意旨該處理的應該修進去,死刑的執行應該更加謹慎。例如:受刑能力需經過專業鑑定。但黃麟凱的受刑能力是如何決定的?有經過鑑定嗎?極有可能只根據他過往的就診資料草率判定,沒有經過任何專業的人員的鑑定。這樣合理嗎?

再來談到,有些死刑個案從決定到執行壓縮在一天內完成,像是薛智仁老師提到的案例,根本沒給予救濟機會,讓被執行人來不及和家人道別,律師也不知情。這是極度不人道的作法。既然都已經改到那麼寬了,為何不納入一些人性化與合理救濟時間的調整設計?合理的救濟權利沒給就是違憲,所以薛教授在上次的座談會上講這是一個違憲的執行,這是法律本身的問題,批准後三天內執行,但黃麟凱可能是當天就執行,連三天都不等。死刑執行應該符合「三嚴」原則,即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從偵查到審判再到執行都應貫穿其中。但這次執行並沒有遵守,這也是很可議的地方。

詹森林前大法官在唯一「死刑有條件合憲」的反對意見中,有提及死刑造成的冤罪風險。也舉出台灣近20年內就有7位死刑犯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有:江國慶、蘇建和三人、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人。這些案件每一案都歷經10年以上的救援才還清白,一再地非常上訴、一再地再審,在那樣的挫折底下仍然不放棄,最後成功、還他清白。但現在不用等了,如果要執行前發現檢察總長沒有提非常上訴、再審也沒有停止執行、釋憲也沒有暫時處分,那就可以槍決掉,江國慶的悲劇恐怕還會再發生。誰能擔保以後的每一個判決都不會出錯?如果沒有這種能力擔保判決絕對正確的話,就沒有資格說死刑要執行!很可惜,他就這樣快快地執行。

因此現在我們應該嚴正以待,嚴肅看待這個問題。誠如剛才詹大法官所講,即便是有條件的合憲性判決,都是建立在死刑適用上應朝向減少的趨勢,至少、至少要遵守憲判8號判決。若是這樣,法務部就不能去以《憲訴法》這個假議題去動這個規則。這次的修法說是為了配合《憲訴法》,正當性與合理性都極為薄弱,值得各界進一步監督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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