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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錢建榮律師發言稿
真人版眾開講:《執行死刑規則》修惡告急!座談會-錢建榮律師發言稿
整理/劉采甯(廢死聯盟倡議專員)、楊雁(廢死聯盟法務主任)、2025春季實習生
這個問題其實有點趕,修法已經被趕出來、法務部已逕自通過,我們連研究都來不及。說真的,擋住死刑執行的不是《執行死刑規則》(以下稱執行規則),是《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以下稱審核要點),如若要點沒有修,其實修規則並不會造成影響。遺憾的是,要點也同步修訂了。
程序面出了哪些問題:修正草案預告期間過短
公告規則修正草案的預告時間,也就是讓大眾表示意見的時間,此為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法務部即為行政程序法的主管機關。112年行政院秘書長的函是說,基本上法規命令預告時間是60天,若處在較急迫的狀況時,可以少於60天,譬如:單純文字修正、重大政策改變、為了遵守國際公約的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然而,法務部卻將這次修法預告期間縮短成10天,很離譜。60天是兩個月,10天扣掉假日2天就是1週的意思。這讓我想到,每次法官裁定補正都是訂5天或7天,但我都是訂10天,因為我說我要扣掉假日,否則5天等於是連假日都沒給人家,訂7天扣假日等於是5天,所以我處理訴訟案時其他人都問:「法官為什麼你規定的期限都比較長?」,我說:「假日不要叫人家做事啊!」結果法務部現在卻只給了10天,程序上法務部無法說明修訂的急迫性,除非法務部承認現在就是急著想挑人來殺。綜上述,針對程序面的討論,我會質疑法務部未說明預告時間低於60天的原因。
實體面出了哪些問題:不該修的通通被拿掉
實體面的部分,在蒐集要點的相關資料後,先替各位梳理時間序。死刑障礙事由為陳水扁前總統制定,馬英九前總統任內未做修改,但今天賴清德總統說要修改,怎麼對得起前輩?另外,民國88年5月4號公布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中,便規範救濟程序進行中不能送死刑執行,此為國民黨執政時期訂定的實施要點,用以擋死刑執行。
再來,談及死刑執行的特殊性,不管有期或無期徒刑的執行,都是檢察官發指揮執行書,至於死刑的執行則由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法務部)發執行令。《刑事訴訟法》的「第八編:執行章」便規範出執行程序:最高法院整理完卷宗後,會將卷宗送至最高檢察署,待最高檢察署檢閱後,再交法務部長審核,而只要部長批准,便可執行。因此,我認為有必要訂定規範最高檢察署自身的審核死刑執行要點,然這個部份沒有任何法規授權,需要交由最高檢察署慎重訂定。
民國84年訂定的審核要點規定,死刑案件已經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若其程序仍在進行中,最高檢察署便不得將死刑確定案件呈報法務部,所謂「程序進行中」是模糊的情況。直到民國94年1月12日,該要點明訂:被告或辯護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便不能把死刑案件呈報法務部,這段便是外界經常解釋為在擋死刑的障礙事由。
現在的執行規則修改為,要經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後,死刑案件才無法呈報法務部,並同步修正了審核要點,這顯然是段冗言,因在總長聲請非常上訴後,本就無法呈報法務部執行。這段規定究竟有何意涵?是道德規範嗎?是個任意規定嗎?回過頭來看這個問題。我認為,在程序面上,應該要一併考量要點。
此外,當時候使用的字眼是「聲請中」、「程序進行中」或「聲請程序進行中」。各位可以看看這一次修正的立法理由,法務部在總說明裡提到,因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下稱憲判八)通過後,法律必須做出修正。但是執行規則與憲判八有相關的部分,也只有提到「受刑能力」的討論,即如果受刑人對死刑的理解能力有欠缺,是不能執行的。但顯然本次的修正也未將此納入,這個立法總說明硬是拉大法官背書,好讓整件事情看起來好像很正當。
再來看到執行規則修正理由第二條第二項表示,原先民國109年修訂的「程序進行中」是文字意義不明,但其實第一句話便言明:「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程序進行中」,也就是聲請一進來、程序正在進行中,這是再明白不過的意思。本次修法也修改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的狀況,都必須到一個特定階段才能停止執行。舉例而言:聲請非常上訴必須要檢察總長已經提起;聲請再審則必須法院裁定開始審理。再來,聲請憲法訴訟還要等到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前提還得是你已經有提起本案,不像民事程序可以先聲請假處分再提本案,只要你沒提本案,連暫時處分都不會核發。
原本的執行規則有關「聲請程序進行中就不得執行」,這其實是政府自律的規範。根據現行法律,像是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憲法訴訟法的暫時性處分、檢察總長提請非常上訴,這些本來就該停止執行,不論是邏輯上還是法律上都是如此。這樣的修法根本是欺騙外人,如果說憲判八是一種自欺的判決,那現在法務部便是在搞欺人的修法。這真的是一個自欺欺人的政府,徹底欺負人民。
本次修正最糟糕的是,原本民國109年修規則時,有一份審核表,內容還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實質審查的部分,最高檢的要點本來規範得很清楚,如:指認錯誤、鑑定不可靠、鑑識標準不一致等。鄭性澤案就是因此而被發現問題,檢察總長也應進行審查。但本次執行規則修正,竟然把要點修到只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真的裁定再審開始後,才能停止執行,並且把實質審查全部刪掉。理由居然是「怕掛一漏萬」,怕只列幾項會漏掉其他項,所以乾脆全部不訂。原先用以自我規範、加強把關的規則,現在都被刪除了。這樣誰還來得及提再審?誰有可能在三天內完成聲請、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如若總長再不實質審查,未來便可恣意執行。
從冤案角度來看本次修法:若按照新法,這些人早就被殺了
最後談到冤案議題,每件冤案救援,其實都花了很多次的非常上訴、再審、甚至是大法官解釋。鄭性澤聲請好幾次再審與非常上訴,最後是檢察官主動幫他提起的才成功;謝志宏、蘇建和更是如此;徐自強則是靠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才翻案;呂金鎧居然拖了19年才開啟再審。
我這邊有統計資料:蘇建和從判決確定到開啟再審花了5年,從再審到無罪確定又花了12年;江國慶從定讞到再審耗時13年、鄭性澤10年、謝志宏8年、呂金鎧19年。如果「要開啟再審或有暫時處分才能停止執行」,這關鍵的8年、10年、13年怎麼辦?那些人早就被殺了!雖然法律規範,死者還是可以聲請再審,但除了江國慶還有幾個例子?甚至廢死與平冤持續救援中的盧正,當時監察院已經立案準備調查,法務部便執行。
所以,我認為執行障礙事由應該增加一項:當監察院立案調查時,應該立即停止執行。歷史上有太多案例,如周恂山、盧正等,都是監察院一動,法務部馬上殺人。
總結來說,你現在該修的沒修,不該修的卻修了,導致如今這樣的狀況。
最後懇摯地提醒大家思考:憲判八的態度,是要你限縮死刑的適用與執行,還是放寬?修法的同時,也應再次想起大法官的意旨,不再恣意執行,應當更謹慎地宣判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