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錢」不應該成為死刑存在的理由

「我繳稅不是要來養壞人的!兩顆子彈解決,不是最省錢嗎?」每當討論死刑存廢時,社會總會出現這般聲浪。但是,死刑真的有那麼省錢嗎?

犯人也有在自己養自己

依據《監獄行刑法》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受刑人在服刑期間除特殊規定外,都必須工作。其勞動所得的淨收入,會照比例分配在勞作金、賠償被害者、受刑人設施改善、受刑人獎勵費用和監獄作業人員獎勵等費用。由此可見,受刑人在監獄的花費並非全由納稅人負擔,部分是由受刑人自己掙來的,甚至受刑人所賺的錢,還被作為犯罪被害人的補償。 

然而,被判決死刑定讞後,死刑犯們被國家視為「不用再回歸社會」的人,他們也不再被視為有產出能力的個體。因此,當徒刑受刑人可以下工場從事勞動以供給自身花費、補償被害者家屬時,正等待死刑執行,仍被關押在看守所中的死刑犯,往往沒有這個彌補的機會,僅能生活在「1.368坪」的牢房中,焦躁度日。養「還活著」的死刑犯的成本,是大於徒刑受刑人的。死刑,未必較為便宜。

 

嚴謹的審判程序是相當花錢的

不論死刑存廢立場,社會共識都不希望冤案發生。以此前提,為了維持一定的審判水準,確保公正審判,以避免冤錯案件,死刑案件的辯護團隊應該要符合更高的資格;死刑判決應要有嚴謹的審判程序,這包括嚴格的證據調查,實施精神、心理、科學鑑定等。

在台灣,每一位死刑犯都要經過三級三審,也就是要經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才會定讞。在如此的程序要求中,我們常看見由於最高法院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感到不妥,而發回更審。來來回回上沖下洗的司法審判,除了是因為對判決感到不妥之外,我們也發現在很多個案中,更審的法官幾乎沒有做任何調查、沒有回應上級法院所指出的問題就結案。因此,在台灣的脈絡下,「多審幾次」,恐怕不是嚴謹,而是推託,而是不願意指摘「學長姐」判決的文化作祟。在來來回回的審判中,死刑犯所可能花費的司法資源,普遍高於其他犯人,但品質則未必。

 

這個是假議題!速審速決不就得了?

鄭捷案就是個速審速決的例子。從2015年03月06日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至2016年04月22日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前後僅經過約一年時間。鄭捷的伏法,距離死刑判決定讞也僅經短短的19天,搶先前面40幾位死刑犯處死。如此短促,也如此罕見。

還記得法務部長羅瑩雪在面對「火速執行」的爭議時,是如何回應的嗎?她說:「鄭捷帶來的傷害,讓人心惶惶,治安產生不良影響……所以我們快速執行此案,因為此案案情非常簡單明白,證據直接明確……所以比較快。」簡略來說,就是認為鄭捷案已「罪證確鑿」,毫無異議,因此得以火速進行,一來平息民怨,二來嚇阻下一位隨機殺人犯。

鄭捷的辯護律師團則發表新聞稿[1],控訴司法單位對於正當程序的罔顧,剝奪被告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裡頭提到:「除第一次警詢完畢,有法律扶助律師曾短暫到場外,整個偵查程序中不論警詢程序、檢察官訊問程序、羈押訊問程序,甚至是搜索、扣押程序,精神鑑定程序等被告均無辯護人之協助。本案偵查程序使用藥物輔助會談,屬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未經書面許可又無必要,違反不正訊問禁止、不自證己罪及醫療常規,以致於台大醫院所提出之精神鑑定報告有諸多違法情狀等,均與被告偵查中無辯護人辯護有關。」而律師團也曾開會,欲為此案提起非常上訴、再審與釋憲,但不料鄭捷卻在死刑定讞後短短兩週即遭槍決,且在行刑前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使被告完全沒有機會行使非常救濟的權利。此案不但體現法務部部長的恣意,更是展現台灣司法正當程序的崩壞。

別忘了,每一個冤案都曾被宣稱「罪證確鑿」。也別忘了,幾乎每一個冤案中,都存在對於正當程序的忽視。

1996年,江國慶被控姦殺營區內5歲女童,而遭軍方刑求逼供,被迫坦承犯案。儘管此案是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的反情報對違法偵辦,他仍在1997年08月成為槍下冤魂。類似的案件如蘇建和案,歷經多次再審更審、6次死刑判決、2次無罪判決、3次非常上訴之提出,每次的有罪判決皆過度採信由違法刑求而得的自白書與模糊的物證。但幸運的是,於2012年08月,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上訴,本案定讞。雖然最終仍被平反,但在這20年纏訟的歲月,他們焦慮的在鬼門關頭前徘徊,屢次差點成為槍下亡魂。這些案子的爭議性並非極端特例,台灣徐自強、鄭性澤等冤案,他們成功受到司法救援,從槍口下逃出,但有的則沒那麼幸運,如江國慶,成為冤魂。這些都還司法重新審判的少數案件,那些司法還不願意開啟大門的案件呢?莫忘現在正在救援的邱和順、王信福;莫忘已經被國家執行死刑的盧正、杜氏兄弟。

冤案又再度說明,死刑並不會特別便宜。根據《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第6條(補償金額之決定),自由刑冤案每日補償金額為新台幣3000至5000元;死刑則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補償新台幣5000元,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以江國慶案為例,他於1996年被捕,1997被槍決,年僅21歲,當年男性之平均餘命約為72歲,因此國家須至少「賠償九千多萬元」。這筆國家錯殺的金額(最後賠償金為一億三百多萬元),若是用在每位受刑人身上,一年可以多「養」3211位受刑人。換句話說,這筆錯殺的費用可以供給42個受刑者77年刑期的花費。

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儘管我們花再多的金錢、人力,試圖將台灣的司法制度打造得完美,我們也僅能做到「近乎」完美。既然瑕疵無法避免,造成冤案的可能仍存在。而當我們一不小心製造了冤案,且因為死刑的執行,而錯殺了一個無辜的人,所承受的巨大代價,是我們值得省思的。

 

結語:死刑未必較為省錢

「死刑是否較為省錢?」論及這問題,我們恐怕不得不以冰冷的數字衡量每個有血肉的生命。我們以上段落皆以證明,死刑真的未必較為省錢,甚至可能因為錯殺,而賠上巨額的代價。但我們絕對不能忘記,每聲槍響背後,都存在著複雜的故事。天底下沒有一個人,天生有著嗜血的慾望。每位犯罪者的生成,背後交織著多少社會因素?以冷酷的數字計算,來決定我們應否保留死刑,本就是在道德上可議的。在細細思考死刑潛在的成本同時,我們也因理解其他應否廢除死刑的論辯與理由。

 

參考資料:

[1]律師團針對鄭捷遭執行死刑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