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社會問題

 

『他們泯滅人性!根本不配當人!』
『他們是根本的惡魔,求其生而不能!』
『這是誰的錯?當然是他們的錯!』

健康的人不會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曾受折磨的人轉而成為折磨他人者。—Carl Jung (榮格)

結構性因素導致犯罪問題

社會的形成來自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動,社會由人所創建,而人無法脫離於社會生存,因此人類的行為與社會的連結是密不可分的。這份連結和連帶感,讓看似個人的犯罪選擇,其實背後都深受社會結構性的影響。

舉例而言,當討論到失業,從微觀的視角來看,某個長期失業的人可能會被認為是他自己不夠努力、不具競爭力,而導致找不到工作的結果。但若巨觀地從社會結構來檢視,可能這一時期整個社會經歷了金融風暴或者產業轉型等結構性因素,所導致大量的人在這時候都面臨失業的困境。

於是,我們發現本來只是很「個人」且「理性」的選擇,其實是受到社會環境所影響。

若整個社會總是習慣性地將問題解決掉,就錯失了瞭解問題背後產生的原因,那問題極有可能一再的重演。

如果我們有機會,我們願意把心情平靜下來,不再喊打喊殺,我們能不能去瞭解一個犯下重大暴力罪行的人,他在生命歷程中的經歷呢?一旦我們仔細檢視社會結構的問題,就會發現看似每個人都有的「選擇」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多,更甚者,他們是沒有選擇的。

 

死刑犯都是哪些人?

根據廢死聯盟過去做的統計與分析[1]死刑犯多為青壯年的初犯,教育程度以國中學歷以下居多,職業多為無業者或工人,而且目前至少有10個定讞的死刑犯經鑑定確認精神障礙或智商低落。

這些重大犯罪者,他們在社會上的階級普遍不高,教育程度也明顯偏低,可以說是處在社會的邊陲,但並不是說中低階級就是犯罪的高危險群,而是相較於白領階級,在法律及相關資源的取得上相對的匱乏了許多。更不用說社會既有的刻板印象,可能使得偵查及判決懷有一定的偏見,進而容易做出對其不利之判決。

而且如前述所言,一個人的生活情況、經濟能力、成長背景都是決定一個人的關鍵,我們必須去仔細檢視他這個活生生的人,試著去釐清他的「本」。斬草要除根,治標更要治本。若僅僅用死刑制度將他們排除,這樣的做法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而且更無法去瞭解他們的人生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們的社會到底哪裡出了問題,以至於產生了這些悲劇。

若社會在關心生命權喪失的重大刑案時,只看見悲痛與可惡,焦躁地期以刑罰彰顯正義,類似悲劇恐比以往更加頻繁發生。[2]

所以每當我們聽見、看見這些犯罪之事時,不妨先把自己憤恨不平的心情緩和下來,去看看問題是發生在哪裡,而我們又能為他們,或為這個社會做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