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等於被害人的正義

 

「司法在消除兇手之前,應該先問為什麼整個社會在他墜落殺人之前沒有接住他?」
「我是受害者家屬,連我想要知道我女兒怎麼了,都等不到答案,卻是媒體先知道。」被害人家屬 王婉諭(小燈泡母親)

我國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設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被害者的傷痛是旁人難以想像的深刻以及複雜,成立於美國的被害者家屬人權協會MVFHR成員羅溫斯坦分享,「在謀殺案發生之後,這個社會給被害者家屬非常多要求。人們會希望看到被害者家屬有多麼生氣和傷心,接著大家會開始覺得奇怪,『為什麼過了這麼久,妳還這麼生氣?』。」 

在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仍是較陌生的議題,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1998年施行,隔年,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的對象有,被害而死亡者遺屬、重傷者、性侵受害者

在法律層面上,犯保會提供義務律師給犯罪被害人,並幫忙解決一些司法上的問題,例如執行假扣押、協助刑事/民事訴訟、以告訴代理人的身分向加害人求償等等;在經濟救援上,「犯保」設有被害人一人六千元、最基本的緊急慰撫金,以備不時之需。除此之外,有鑑於加害人可能無力賠償被害人、國家必須擔負起補償的責任,「犯保」會協助這些被害人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金(編按:若加害人稍後付清了賠償金,國家代為先行墊給受害人的這筆金額則仍須繳回國庫,反之則不必。),另有家庭關懷重建、身心照護輔導、研究與發展等工作,不過法務部每年雖然皆編列一定的預算給「犯保」總會與各分會,資源仍然相當不足,必須仰賴各分會自行募款支應。

 

實務措施只留給被害人金錢與繁重的司法程序?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的協助仍以金錢補償為主,並不會陪著家屬走過每個程序,整個司法體制宛如逼著受害者家屬在痛苦的折磨裡,還被繁瑣的行政程序耗盡僅剩的力氣,結果受害者家屬只會更加怨懟司法,而渴望動用私刑來解決仇恨。」-王薇君

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來說,這些傷痛並不是金錢或是將加害人判處死刑就可以弭平,而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讓他們覺得自己不是在事件過後就被社會遺忘的群體。

 

「修復式司法」的推行 — 犯罪者應承擔責任、療癒被害人的創傷

「修復式司法」一詞越來越常聽見,它的概念相對於只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刑事司法制度,其關注的重點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對被害人及相關保護對象提供療癒創傷、恢復平衡的措施。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宗旨為促使犯罪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了解其已造成的傷害,進而有機會自我救贖,並阻止他們對被害人與家屬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修復式司法的執行方式,是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都同意進行、而且由「促進員」(包括社工、心理輔導師、觀護人、受過專業訓練的志工或律師。)評估雙方情緒穩定、適合見面之後,由執行者提供一個空間,讓雙方能坐下來好好談一談、交換彼此的想法。核心的價值為社會不僅要用最大的力量來幫助這些人,政府更應該將保護被害人視為自己的責任,而不是以施捨的心態來看待被害人,使得「犯保」時時處在左支右絀的窘境。

 

走出傷痛與自己和解

「我一開始就問過,為何不能剖析、檢視鄭捷的家庭?我相信沒有一個父母願意教出這樣的孩子。但誰可以去探討他的家庭背景跟教育,好避免這些事情再發生?都沒有。不能說以他的生命來賠這幾個人,這只是更加深我的痛……」
「他(鄭捷)死了,我還是痛。而正翰好像被魔神仔掠去(台語,指被幽靈鬼怪捉走),就沒了。」被害人家屬 張素密(北捷隨機殺人案件)

被害人保護是補償,或是政府的義務、責任;是以死刑來完結犯罪者的生命,或是在雙方均有意願之下,盡可能讓犯罪者與受害者家屬進行和解,幫助受害者家屬以及犯罪者家屬面對傷痛、走出傷痛?

若社會做為一個共同體,我們的價值選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