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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時代的歷史和死刑有什麼關聯?當時的社會狀況如何影響著我們現在的生活?倘若從近年來出版關於戒嚴、白色恐怖書籍中找尋,可以得知,有些人是被蔣介石隨手一筆就由生改判死、有些人被抓走後就一去不復返,有些人即使回到原本的住所仍被監視竊聽;生活在2022年已經民主轉型的台灣,
生祥樂隊有一首歌〈仙人遊庄〉,寫精神障礙者在過去農村社會裡鎮日遊蕩,看似無人聞問,卻能與村莊的人們共同生活,互相理解包容。無論在過去的鄉村或如今的城市中,「仙人」始終存在,也沒有一套固定模式可以告訴我們,怎麼做才是絕對,但與其防備、害怕、排斥這些受到精神障礙困擾的人們,不如以理解作為起點,
店面和廚房是他們生活工作的地方,家人小孩也在這裡活動。業者煮給客人、準備送進去給同學吃的一道道菜餚,其實也會是他們員工和家人的午餐或晚飯。監所裡面和外面的人正吃著一樣的料理──這不正是「同樣米養百種人」的真實寫照嗎?可惜大多數的時刻,人們不會把同學看作是擁有權利的「人」。
歐洲人權法院已經透過「Al-Saadoon 和 Mufdhi 案」肯認死刑與身體痛苦及強烈的心理折磨相關,並進一步強調「司法執行涉及國家當局蓄意並有計劃性地毀滅一個人」,因此「否定了基本人權」。
As the death penalty is commonly associated with intense mental suffering, let alone physical pain, it naturally involves the issue of ill-treatment
什麼樣算是惡劣透底的錯誤?到什麼程度可以算是公政公約所說的情節最嚴重?可能對缺乏社會底層視野的司法人員來說,燒機車縱火等於殺人,就值得死刑。在某些實務判例裡,司法人員憑著「最嚴重之罪」的認定,直接跳到應該判死的結論。可是如果有徹底抓住公政公約第六條的核心精神,如果融貫理解條文的前後語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