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流氓王信福捷運行動發言稿】高烊輝|王信福案律師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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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流氓王信福捷運行動發言稿】高烊輝|王信福案律師團律師

確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其實很簡單,就是王信福在卡拉OK與兩名警察發生口角,王信福就緊靠他的小弟陳榮傑身體密商,將上膛手槍交小弟,並以手指向2名警員稱:「結掉這二個」,小弟就各開一槍,造成兩名警察死亡。

但是我們發現本案有諸多疑點,開槍的陳榮傑根本不是王信福的小弟,而是別人的小弟。交到陳榮傑手上的槍到底是哪一把槍也搞不清楚,扣案槍枝上更根本沒有王信福的指紋。根據不同證人繪製的多份現場圖,兩人於案發現場的相對位置,王信福也不可能緊靠陳榮傑身體密商、交槍、以手指向二位警員。且案發現場十數個目擊證人,也僅陳榮傑一人曾供稱王信福有以手指向2名警員稱「結掉這2個」,其餘無人指稱王信福有此行為。

最重要的是,確定判決依陳榮傑的供述作為定罪的主要唯一證據,但陳榮傑的供述於偵、審過程前後不一,且陳榮傑早在81年間定讞後就遭國家急於執行槍決,等王信福於十多年到案後,已無法對陳榮傑行使對質詰問權,國家於司法程序未完全確定之時,即執意先槍決陳榮傑,以致王信福死無對證,所導致事實真相不明的不利益,應該歸責於國家(應判無罪),也不應歸由王信福承擔。

我們認為王信福案確實於刑事訴訟及憲法層次上都有冤情,於定讞後,先後聲請非常上訴、多次聲請再審,均遭駁回,又多次聲請釋憲,雖經憲法法庭以112年度憲判字第12號宣示「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另於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也諭知死刑規定有條件合憲,監察院於113年也特別針對王信福案的諸多問題提出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但直到今天,王信福案的司法救濟仍面臨重重阻礙,還是需要大家持續關注與共同聲援!